对17家地热过期采矿权
自行废止的公告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第二十二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及时清理过期采矿权,对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未按要求申请延续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纳入已自行废止矿业权名单向社会公告”。
我委已对17家地热采矿权人所持有的过期采矿许可证在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上进行了为期60天的采矿权废止公示,公示期自2018年2月13日起至2018年4月13日止,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异议。因此,我委现发出自行废止公告,并向国土资源部配号系统进行提交。
2018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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