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规自发〔2019〕45号
北京地区各地下管线测量单位、外省来京各地下管线测量单位、地下管线竣工测量项目出资人单位:
为加强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管理,统一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格式,做好地下管线普查后的数据更新,推进地下管线测绘成果的共享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测绘条例》及其配套规定的要求,我委组织开展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汇交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汇交内容
(一)范围要求:已完成北京市市域内地下管线竣工测量且未经过我委下属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测绘产品质量检验中心(以下简称“质检中心”)进行成果质量审核的项目。
(二)成果内容: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副本。
(三)成果格式。
各单位汇交的成果副本包括纸质成果及相应的电子数据两种格式。具体要求为:
1.纸质成果,符合DB11/T 316-2015《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的要求;
2.电子数据,符合DB11/T 1451-2017《地下管线现状及竣工数据汇交标准》的要求。
二、汇交方式
各单位在完成地下管线竣工测量项目后,按规定的时间内将竣工测量的成果副本汇交至质检中心,由质检中心对成果格式检查合格后,向单位出具证明。建设单位持此证明及竣工测量原件向城建档案机构移交。
三、汇交要求
(一)各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汇交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对汇交的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进行检验,对成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质检中心对不符合标准的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不予接收。
(二)各单位应及时汇交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对逾期不汇交或汇交不完整的单位,我委将按照《测绘法》第六十条处理。
我委将进一步加强管理,加大“双随机”抽查力度,对测绘产品质量、成果汇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问题的单位,将依法进行处理。
特此通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19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