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申请测绘资质不再重复提交核验材料原件的通知
在京各测绘单位:
为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事项
有关单位在申请测绘资质时,对于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显示已核验的原件,不再要求重复提交,改由我委窗口工作人员对资质申报材料中涉及新增或修改的内容进行核验。
二、适用范围
(一)初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
经核实有异议,需要补充完善相关材料的,仅需提供新增及修改材料的原件。
(二)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
仅需提交晋升等级所需新增及修改材料的原件。
(三)申请新增专业范围的单位
仅需提交新增专业范围所需新增及修改材料的原件。
三、材料原件内容
(一)符合要求的技术人员的毕业证书和任职资格证书等材料;
(二)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所有权证明;
(三)单位办公场所证明;
(四)健全的测绘质量管理体系证明;
(五)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材料;
(六)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材料。
四、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在办理相关业务时,需提供待核验材料的原件,承诺其真实有效。
(二)各单位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委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如弄虚作假,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19年9月2日
(联系人:李璇;联系电话:55595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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