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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京规自(密)罚字〔2026〕7号

  • 日期: 2026-09-22
  • 来源: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密云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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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规自(密)罚字〔2026〕7号

武杰、崔克杨:

经查,你(单位)于2024年6月,在北京市密云区高岭镇栗榛寨村兵马峪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版)第三条第三款、《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线索移送函(京密检线移〔2026〕19号)、询问笔录、北京市矿产地质研究所《北京市密云区高岭镇栗榛寨水库西侧闫小远涉嫌非法开采铁矿、片麻岩矿产资源调查报告》、《价格鉴定意见书》(国宏信(价)字2025第00106号)等证据证实。

我局于2026年6月26日依法向你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京规自(密)告字〔2026〕25号)、《听证告知书》(京规自(密)听字〔2026〕4号),你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版)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参照《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矿产类违法行为编码C1203100中违法行为分类一般的规定,责令你停止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赔偿损失,我局于2026年07月29日决定对你(单位)行政处罚如下:

处人民币50000.00元(伍万元整)的罚款

你(单位)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武杰、崔克杨+处罚决定书.pdf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密云分局

                                                     2026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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