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规自(密)罚字〔2025〕41号
桂晓强:
经查,你未经批准,于2012年在十里堡镇河漕村西北建管理用房硬化地面,占地面积2813.95平方米,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你占地建管理用房和硬化地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
1、询问笔录3份
2、测量技术报告书
3、规划现状用途认定函
4、现场照片
5、遥感影像图
6、现场勘验笔录
7、土地承包合同书、流转协议、大棚租赁协议
8、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
我局于2025年10月17日依法向你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京规自(密)责改字[2025]39号),责令你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经现场核查,目前未整改完毕。我局于2025年11月28日依法向你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京规自(密)告字[2025]54号)和《听证告知书》(京规自(密)听字[2025]18号),你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结合《非法占用土地等违法行为等行政处罚标准(试行)》(京国土监)【2006】7号之规定,我局于2025年12月15日决定责令你退还非法占用的2813.95平方米土地,并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对你非法占用的2813.95平方米土地上的房屋予以拆除、硬化地面予以清除,恢复土地原貌,并处10元每平方米的罚款,共计人民币28139.5元(贰万捌仟壹佰叁拾玖元伍角)。
你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在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密云分局财务科开具缴款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董志巍、吴彤阳
电 话:16601667198
地 址:北京市密云区新北路13号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密云分局
202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