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规自(密)催字〔2025〕8号
田宁:
经查,你(单位)在北京市密云区穆家峪镇庄头峪村石门沟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2月2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京规自(密)罚字〔2025〕1号),并于2025年2月21日向你(单位)送达。
你(单位)至今尚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京规自(密)罚字〔2025〕1号)的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现催告你(单位)自觉履行。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可以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
本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如你(单位)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京规自(密)罚字〔2025〕1号),本机关将向密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武鹏、潘瑞鑫
电 话:16601667220
地 址:北京市密云区新北路13号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密云分局
2025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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