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北京市房地一体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权籍调查和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批复》(京政字〔2021〕22号)等文件要求及市级统一部署,经朝阳区人民政府批准,现阶段对朝阳区高碑店乡高碑店村、半壁店村、高井村;十八里店乡老君堂村;黑庄户乡么铺村、小鲁店村;崔各庄乡奶东村、何各庄村、马泉营村开展房地一体的宅基地地籍总调查工作,对朝阳区全域开展房地一体的集体建设用地地籍总调查工作。
工作内容:
按照“市级指导、区级主导、镇级主责、村级主体”的原则,在开展试点的基础上,有序推进房地一体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和确权登记工作,构建相关政策体系,综合采用多种方式开展测量,全面查清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的权属、位置、面积等基本状况。
告知事项:
(一)宅基地地籍总调查:
1、全部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2、房屋、宅基地的相关权属证明材料;无房屋、宅基地相关权属证明材料的应提供相关权属来源材料;无相关权属来源材料的,应提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核实后,由乡(镇)政府出具的审核意见。
3、宅基地或房屋产权归属变更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仲裁机构的裁决书、人民政府关于宅基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书、分家析产的协议或相关材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协议、合法的建筑物买卖合同、赠与协议、确定继承权的法律文书等。
4、其他材料(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涉及相关不动产的信访、履职答复、行政处理决定等涉及宅基地及房屋的相关材料)。
5、公安部门出具的或经公安部门核实确认的宅基地院门牌材料。
6、家庭成员情况说明表
7、本户全部家庭成员中已在外村享受宅基地的情况说明或本户全部家庭成员未在外村享受宅基地的承诺书。
8、其他必要材料,具体相关内容参考《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
(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总调查:
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占地批复、出让(出租)合同、作价出资入股或联建协议等相关权属证明材料;无相关权属来源材料的,应提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核实后,由区、乡政府出具的审核意见。
3、相关建房审批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规划核验、竣工验收合格材料等。
4、集体建设用地或房屋发生变化的,应提交对应变更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构)筑物所有权转移文件、不动产交易证明、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仲裁机构的裁决书、人民政府关于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物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书等。
5、公安部门出具的或经公安部门核实确认的集体建设用地门楼牌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具体相关内容参考《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
本次收集资料仅限用于本次房地一体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地籍总调查,提交人应保证所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收取材料时应集中统一提交,由工作人员现场检验原件,收取复印件。
特此通告。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朝阳分局
2025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