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民:
经查,你(单位)未经许可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本机关于2008年10月2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国土(昌)分局罚字﹝2008﹞第107号),对你单位非法占地行为处以罚款、没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处罚,其中罚款金额45023.04元。
你(单位)至今尚未履行罚款缴纳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现催告你(单位)自觉履行。你(单位)如已缴纳,可以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交罚款缴纳书面凭证。
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后,如你(单位)仍未缴纳《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国土(昌)分局罚字﹝2008﹞第107号)所处罚款,本机关将依法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地 址:北京市昌平区亢山路10号
电 话:010-69711793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昌平分局
2026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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