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分局领导班子“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决策制度,加强分局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风险防控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全市推进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发〔2008〕26号)和《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风险防控完善区县局级领导班子“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京办发〔2010〕20号),结合分局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三重一大”的原则
分局党组、行政领导班子要认真落实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三重一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决定。
二、“三重一大”的内容和范围
(一)重大事项
凡属于贯彻上级重大决策和部署,分局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涉及重要改革举措、工作目标、任务、规划以及干部职工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
(二)重要干部任免
按照规定,属于科级(含科级)以下干部的推荐、录用、调整、任免、奖惩,对党员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均属重要干部任免范围。
(三)重要项目安排
分局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内部改造、购置固定资产、大宗办公设备采购;属于国家投资专项资金用于国土资源项目的安排,均属重要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额度为伍万元以上的专项经费、大额办公经费(固定支出除外)支出均属于大额度资金使用的范围。
三、议事规则和程序
(一)议题确定
会议议题由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分别提出。
1、党组会的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属于党组会决定的事项:
(1)上级重大决策和重要部署;分局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人事、体制改革举措、工作目标、任务、规划以及关系干部职工和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
(2)分局推荐、录用、调整、任免、奖惩干部、对党员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3)党组书记认为有必要召开党组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2、行政办公会的议题由局长确定,属于行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
(1)对干部职工按照规定给予行政处理、纪律处分的事项。
(2)分局的重要基础设施建设、基建项目和内部改造的支出。
(3)固定资产购置、大额办公经费(经常性支出除外)支出在5万元以上的。
(4)国家投资国土资源项目的专项经费在10万元以上的支出,定期在办公会上进行通报。
(5)属于分局职能职责的重大业务事项。
(6)局长认为有必要召开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议题提交
1、各科室有符合上述议题要求需上会研究决定的事项,在会议召开三日前提交主管领导,主管领导同意后于会议前一日提交办公室,办公室按议题列出会议议程,分别提交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
2、党组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局长办公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上会事项由于时间、内容紧急,也可由局长决定临时召开。由于议题单一或其他不易召开的,也可由局长决定推迟召开。
3、凡属于“三重一大”事项,主要领导要事先沟通。列入会议议程的重要议题,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到重大项目投资、重大改革举措、整体规划等要事先进行可行性研究,必要时可聘请专门机构或专家进行评估、论证。
(三)会议通知
会议的时间、议题应提前通知领导班子成员,与会人员围绕会议议题,进行必要的准备。
(四)参加会议人员
领导班子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研究干部任免等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有关会议,因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人员,可以电话或书面等形式征求意见,会后,由主要领导将讨论决定的结果向其通报。
(五)议题讨论
研究讨论重要议题时,要有议题提出人员或有关人员认真全面地介绍议题的有关情况。与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研究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讨论。主持人要充分发扬民主,严格遵守会议程序和规定,认真听取每名班子成员的意见,对于少数人的意见,也应当认真考虑。
(六)会议表决
1、会议表决的事项要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纪规定的前提下进行。
2、决定的重要事项,应进行表决,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一般表决采取口头表决,遇到重大问题需投票或举手表决时,由党组书记决定。
3、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
4、研究推荐、提名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当逐个表决。表决事项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为通过。未到会人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表决票数。对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如有时限要求,由党组书记做出决定,如无时限要求,要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转到下次会议再议。
5、决策实施。会议做出决议后,按照分工,明确决议实施的主管副职和科室负责人。对集体形成的决议,任何人无权改变,个人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集体没有重新改变决策前,必须无条件服从。如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原来的集体决定,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复议,做出重新决定,并按照新的决定执行。
(七)督促检查
对领导班子已经决策的事项,由纪检监察科建立台帐,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政主要领导汇报,确保决策落实。
四、会议记录
(一)会议均由确定的专人做记录,记录要完整、准确的反映领导班子每名成员的发言情况,如实记录领导班子议事和决策的整个过程。
(二)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应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
(三)会议记录经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审阅后,形成会议纪要送领导班子成员及有关部门。如不涉及保密事项,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五、会议纪律
(一)会议在讨论与参会人员本人及亲属有关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二)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主持人要做出保密提醒,与会人员不得外泄。
(三)需要上级审批或备案的事项,要按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手续。
六、决策“三重一大”事项风险防控措施及要求
(一)细化实施细则,规范决策程序。健全完善分局议事规则和工作规则,合理细化工作流程,规范分局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人的决策权限、决策内容。
(二)针对决策风险,落实防控措施。
1.针对决策阶段不符合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的法定人数要求,或纪检部门主要负责人缺席的情况下,随意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风险,采取以下防控措施:一是主要领导统筹协调好领导班子成员的外出学习、考察、会议等活动,保证会议出席人数符合法定要求;二是紧急特殊情况下,纪检部门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决策“三重一大”会议时,可委托纪检部门其他人员代表参加,并留存资料备查;三是相关职能部门(纪检监察科或办公室)在会议召开时及时清点应到、实到参会人数,并报告是否符合法定人数要求,对不符合法定人数要求的,及时提醒会议主持人并做好参会人员情况记录。
2.针对决策阶段随意简化程序,未经征求意见、调查研究、适当酝酿等环节,搞临时动议的风险,采取以下防控措施:一是决策事项未经征求意见、调查研究、酝酿环节的,不得提交上会;二是决策会议中未听取分管领导或相关职能部门对需表决事项的征求意见、调查研究等相关情况的说明,不得研究表决该事项;三是决策会议中未经参会人员讨论的事项,不得进入表决程序;四是分局纪检组按有关规定对“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运行情况实施经常性监督检查。
3.针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超越权限,个人代替集体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搞少数人或个人说了算的风险,采取以下防控措施:一是严格执行分局议事规则和工作规则,不得以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二是凡属分局“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分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由分局领导班子成员逐一表决,未超过应到会议半数以上人员同意的,不得作出决策。
4.针对领导班子成员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为相关请托人说情,隐瞒事实,影响集体决策客观公正性的决策风险,采取以下防控措施:一是加强《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宣传教育,把廉洁从政作为分局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定期组织学习和对照检查;二是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职责,查找廉政风险点,制定风险防控措施,接受群众监督;三是领导班子成员对决策事项有应当回避情形的,本人必须回避;四是通过举报电话、举报邮箱、来信来访等形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受理并调查核实相关部门和领导班子成员违规为请托人说情等问题举报。对发现确有违规为请托人说情的,暂缓决策或重新作出决策。
5.针对决策执行阶段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或变相不执行集体决策的风险,采取以下防控措施:一是主要领导明确指令决策事项的责任分工、完成时限、目标要求;二是建立决策执行情况报告制度,负责牵头落实决策事项的领导班子成员,要适时向领导班子集体报告执行决策的有关工作方案、工作进展、完成情况等,对不符合决策要求的,领导班子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三是把执行集体决策的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检查。
(三)公开权力运行,扩大民主范围。
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和风险防控情况,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外,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公开并主动接受监督:
1.会议方式。按照党内监督有关制度要求,分局主要领导每年定期通过会议方式,向广大党员干部通报和报告“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有关情况。
2.会议纪要方式。相关职能部门将“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会议时间、议程及决策结果、责任分工等内容,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公开决策情况。
(四)实施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
1.分局纪检组要将“三重一大”事项的风险防控情况作为分局领导班子成员职责绩效考核、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检查;分局纪检组要把分局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决策事项风险防控的情况,作为监督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向市局纪检组和区纪委进行专题报告。
2.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对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以及执行决策不力或错误执行决策并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分局纪检组提出追究相关领导责任的意见建议;对领导班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别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责任追究
对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责任追究:
(一)对于不遵守、不执行集体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责任。
(二)对于提交的重大事项未作调查研究或未提供真实情况而导致决策失误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三)决策执行过程中,决策执行者发现继续执行将会造成损失,未及时报告或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应当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违反上级有关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共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大兴分局党组
二O一一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