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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更新项目国有建设用地过渡期支持政策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 日期:2024-09-06 15:45
  • 来源: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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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出台的背景和目的

为落实《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和《北京市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三年工作方案(2023-2025)》,推进本市城市更新实施,发挥土地政策对城市更新项目的支持作用,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市规划自然资源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城市更新项目国有建设用地过渡期支持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简称《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

已纳入本市城市更新项目库的城市更新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过渡期支持政策,适用《实施细则》。

三、《实施细则》解决的主要问题

土地过渡期政策主要是为了在城市更新过程中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允许市场主体在五年内继续按照原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权类型使用土地(土地使用权类型指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

城市更新项目从申报入库到具体实施,在大流程上完全按照《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及本市相关规定执行。《实施细则》主要是针对使用土地过渡期政策的城市更新项目,在相关环节提出具体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在项目实施前,主要解决什么样的项目可以使用土地过渡期政策、谁来审查认定、如何监管等问题;在过渡期内,主要解决项目规划、建设、经营许可手续如何办理等问题;过渡期满时,主要解决如何处置、用地手续和不动产登记手续如何办理等问题。

四、相关要求

1.使用土地过渡期政策的城市更新项目须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过渡期内暂不办理用地和不动产登记手续(用地主体提前申请按照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的除外)。

2.城市更新项目申请使用土地过渡期政策的,项目实施主体(或城市更新实施单元统筹主体)在项目纳入城市更新计划前明确提出;在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时,实施主体与用地主体应共同承诺过渡期满及时办理用地手续并接受监管。

3.对于使用土地过渡期政策的城市更新项目,区人民政府应指定产业监管部门,对产业业态发展方向及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4.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对使用土地过渡期政策的城市更新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通过签订履约监管协议等方式明确监管主体、监管要求以及违约的处置方式。

5.过渡期满前,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后续用地手续办理的依据。

6.过渡期内,用地主体拟转让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提前告知监管主体。用地主体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进行转让的,监管主体应当与受让人重新签订履约监管协议。

五、过渡期的起止日期

土地过渡期政策以五年为限,起始日从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计算;不需要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起始日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计算。终止日不得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终止日期。

六、使用土地过渡期政策的项目如何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使用土地过渡期政策的城市更新项目可依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经审查通过的实施方案、“多规合一”协同平台会商意见,以新用途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主体与用地主体不一致的,实施主体应当会同用地主体作为申报主体,申请办理规划建设手续。

七、使用土地过渡期政策的项目如何办理用地手续

过渡期满或转让涉及办理用地手续的,依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经审查通过的实施方案、“多规合一”协同平台会商意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等明确的规划用地性质确定土地用途。国有建设用地配置方式、使用年期、土地价款按照《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及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确定。

办理用地手续时,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可按划拨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可以协议方式办理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手续,但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规定及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有偿使用合同等规定或约定应当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重新出让的除外。

过渡期满或转让时,涉及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续期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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