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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 日期:2023-03-14 09:30
  • 来源: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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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近日,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印发《北京市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文件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生态保护修复是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促进自然生态系统质量整体改善的重要保障。近年来,我市在生态治理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生态环境持续向好,但面向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生态保护修复的任务依然艰巨。为改变以往由政府单一投入的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模式,逐步形成政府、市场、社会多元参与的主体格局,充分调动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积极性,激发市场动力,加快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意见》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论。强化规划引领,以《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各区国土空间规划、《北京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2021年—2035年)》等为依据,聚焦重点领域,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一体化保护修复。

二、文件适用的领域有哪些?

重点聚焦受损、退化、功能下降的自然生态系统、历史遗留矿山和拆违腾退用地,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统筹开展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修复治理。发展生态旅游、都市农业、休闲康养、自然教育、林下经济等生态产业。

三、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一般工作程序是什么?

《意见》结合北京实际新增了项目监管验收和信用评价程序,进一步规范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的全过程、全生命周期管理程序,强化“谁立项、谁验收”原则,明确各区政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主导作用,深化项目验收及评估过程。

一是科学设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由各区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据规划建立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并定期报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二是合理制定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包括生态保护修复目标和核心指标、自然资源资产配置及后续产业发展要求等;三是公开竞争引入社会资本,由各区政府开展公开招投标择优确定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四是规范产品交易市场,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规范开展市场化交易;五是加强项目实施监管验收,由各区政府组织项目监管及竣工验收;六是开展综合效益评估和信用评价,由各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项目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评估,并对社会资本投资主体进行信用等级评价。

四、文件提出了哪些支持政策?

一是规划引领。明确由各区政府按照市级生态保护修复规划的部署和要求,在国土空间规划中落实产业类型和用地规划。二是空间置换。提出了空间置换的审批要求,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和进出平衡。三是产权激励。结合北京实际,提出生态保护修复主体从事生态产业开发的具体政策。四是资源综合利用。基本与国家文件保持一致,进一步明确了剩余资源销售收入处置原则。五是财政金融支持。将国家文件中财税支持和金融扶持合并,强调各区政府要加大支持金融机构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力度,鼓励社会资本以特许经营、参股控股等形式参与重大流域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并统筹利用土地经营权流转和贷款贴息政策发展生态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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