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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轨道交通一体化连通工程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如何厘清各建设主体职责,保障连通工程高质量建设?

  • 日期: 2026-09-30
  • 来源: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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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进一步明确相关建设主体建设连通工程的程序和路径。已纳入供地规划条件的连通要求应由用地建设主体随建设项目同步实施,按照规划要求和有关设计规范预留连通工程接口,轨道投资建设主体负责后续连通工程建设。已由一级开发主体实施的预留工程应“带结构”入市,后续用地建设主体应落实连通责任;已由周边毗邻用地实施的预留工程,应纳入轨道交通初步设计,后续轨道交通投资建设主体应落实连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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