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矿业权人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取得矿业权后,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作业前,应当按照矿业权出让合同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等,分别编制勘查方案、开采方案,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勘查、开采作业。第四十七条,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矿区生态修复方案进行矿区生态修复。
此外,根据自然资源部有关规定,地热、矿泉水开采等对生态影响较小的采矿项目,可简化为矿区生态修复报告表,并附相关附表及附图。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