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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地热资源勘查方案临时编制指南〉〈地热资源开采方案临时编制指南〉〈地热资源矿区生态修复报告表临时编制样本〉的通知》的背景依据

  • 日期: 2026-05-12 14:50
  • 来源: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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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矿业权人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取得矿业权后,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作业前,应当按照矿业权出让合同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等,分别编制勘查方案、开采方案,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勘查、开采作业。第四十七条,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矿区生态修复方案进行矿区生态修复。

    此外,根据自然资源部有关规定,地热、矿泉水开采等对生态影响较小的采矿项目,可简化为矿区生态修复报告表,并附相关附表及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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