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共8章33条,除总则外,分别对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目录、保管、申请使用、成果共享、数据安全、成果销毁和监督管理进行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1.总则。明确了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定义范围;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负责北京市财政投资生产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使用审批,指定市测绘院对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进行保管,并由其提供经审批同意使用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
2.目录。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实行目录管理制度,目录纳入《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基础测绘成果目录》并同步在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官方网站、全国地理信息资源目录服务系统发布。
3.保管。明确了市测绘院作为保管单位,应制定和完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存放、保管、提供、销毁、保密等方面的制度,强调了安全技术控制应用等内容。
4.申请使用。明确了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审批机关受理、审查、送达的程序要求及法定时限。
5.成果共享。明确对建立共享机制的政府部门和军队单位提供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程序和方式,以及尚未建立共享机制的政府部门和军队单位申请涉密基础测绘成果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程序。
6.数据安全。对被许可使用人在保密制度、保管及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保管场所、涉密计算机等设备载体、涉密数据输入输出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7.成果销毁。明确领取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销毁方式及途径。
8.监督管理。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应加强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单位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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