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第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齐全、准确的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原件。
建设工程档案编制完成后,由建设单位向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对建设工程档案实体及电子著录数据进行检查。检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根据书面告知内容进行整改。检查合格的,建设单位向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档案并办理手续。
按照我委档案管理工作分工的要求,北京市城建档案馆负责市规自委及东城、西城、朝阳、海淀、石景山及丰台区规自分局颁发的规划许可工程的档案接收工作。其他区规自分局颁发的规划许可工程由本区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接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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