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档案移交单位、形成单位:凭本单位介绍信和利用者本人身份证明,可利用相关档案。
2. 工程项目产权单位:凭本单位介绍信、产权证明和利用者本人身份证明,可利用相关档案。
3. 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凭本单位介绍信、管理证明文件和利用者本人身份证明,可利用相关档案。
4. 承担政府部门组织的项目或受政府部门委托的单位:凭政府部门介绍信和利用者本人身份证明,与本馆签订《利用档案保密协议》后,可利用相关档案。
5. 因工程施工需要利用地下管线档案的单位:凭本单位介绍信、该工程的规划行政许可文件和利用者本人身份证明,与本馆签订《利用档案保密协议》后,可利用相关档案。
6. 建筑物部分产权所有人:凭房产所属物业管理单位授权证明及委托管理物业合同、业主产权证明和利用者本人身份证明,可利用房屋所在楼层建筑平面竣工图。
7. 公、检、法、仲裁机构:凭本单位介绍信和利用者本人身份证明,可利用相关档案。
8. 其它单位或个人利用档案:凭档案移交单位或档案形成单位或产权单位的介绍信、法院立案证明和利用者本人身份证明,可利用相关档案。
9. 利用密级档案:按照《北京市城建档案馆保密档案借阅办法》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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