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变更登记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在纳税人提供本市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的相关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或《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原件后,再按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对于未提供,不予办理相关手续。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涉及契税业务的相关情形:
1、在土地总登记时,首次进行登记的宗地;
2、以国家划拨、国家租赁、授权经营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权;
3、土地使用者名称发生变化(公司股权、股份、性质发生变化的除外);
4、地址、土地坐落发生变化;
5、土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查封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
6、抵押登记、地役权登记
(二)涉及土地增值税的相关情形:
1、在土地总登记时,首次进行登记的宗地;
2、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房地产;
3、个人转让房地产;
4、政府无偿划转房地产;
5、因纳税人名称变更导致的土地使用者名称发生变化;
6、地址、土地坐落发生变化;
7、房地产注销登记、更正登记、查封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
8、抵押登记、地役权登记;
9、其土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需要开具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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