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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常见问题问答(四)

  • 日期: 2014-08-07 2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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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产权证登记信息错误怎么更改?
答:利害关系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提交有关材料,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2、问:非住宅与住宅抵押登记材料是否一致?
答:一致。


3、问:办理产权登记哪些材料在权属登记部门可直接领取填写?
答:登记申请书可在申请登记业务时由窗口受理人员录入信息后打印。
申请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一次性告知单),可在各区县房屋登记大厅领取。
登记申请书、一次性告知单、授权委托书还可以在市住建委网站下载。市住建委网站首页→房屋管理→房屋登记管理→相关事项→房屋登记。


4、问: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途径?
答:2010年1月4日我委发布了《关于历史遗留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0〕1号),对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的楼栋,房屋竣工并基本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条件,在房屋交付首位入住的购房人五年以后,由于开发企业营业执照被注销或被吊销后下落不明,相关购房人无法取得房产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提出了解决途径。该文件具体内容可在市住建委网站www.bjjs.gov.cn查询,公示的历史遗留项目也可登陆市住建委网站--房屋管理--房屋登记管理--历史遗留问题专栏模块查询。


5、问:央产房继承权属登记如何办理?
答:继承人应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继承权公证书(或者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等材料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如果是城六区的央产房继承,还应当提交《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变更情况通知单》,城六区之外的不用提交该通知单。


6、问: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可合并办理的房屋登记类别?
答:(一)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与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二)已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与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
(三)以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与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


7、问:产权最高额抵押登记与一般抵押登记的区别?
答:对于房屋登记来讲,申请一般抵押权登记应提交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登记应提交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债权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及其他必要材料。为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已存在债权的证明和抵押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证明。


8、问:地役权登记是什么概念?
答: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9、问:小区地面规划的停车位(不是临时划线或占用道路的)所有权属于谁?
答:《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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