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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时,是否存在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的说法

  • 日期: 2016-04-25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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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物权形式,是无偿划拨给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房的集体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五十二条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因此,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可以单独转让,而应在特定条件下随房屋所有权主体的转移而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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