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第六条规定:"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多于本条前款规定的用地标准的,可按每户最高不超过0.4亩的标准从宽认定,超过部分按照乡村建设规划逐步调整。"该规定是《规定》实施前宅基地面积的确认标准。其中"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是指1982年2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一九八二年四号、二十九号文件制止乱占滥用耕地加强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京政发[1982]23号)执行前的老宅基地。《紧急通知》以后划定的宅基地,按照《紧急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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