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有关住宅日照标准的规定见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1994年2月1日起实施,2002年4月1日起修订)、《住宅建筑设计规范》(1999年6月起实施)中的有关要求。具体内容为:《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5.0.2条中规定:我市是处于第二气候区的大城市,住宅的日照应满足大寒日日照时数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有效日照时间带为8时至16时)。特殊规定: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有效日照时间带为8时至16时);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5.1.1条中规定: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居住空间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注:这两个国家标准是设计单位在编制设计文件时应遵守的有关标准之一。建筑设计单位对其提供的设计图纸和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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