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规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甲级资质审批需符合以下受理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
3、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五十名,其中从事地质灾害调查或者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十五名、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三十名;
4、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或者环境地质高级技术职称,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技术人员总数的10%;
5、近两年内独立承担过不少于十五项二级以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6、具有配套的地质灾害野外调查、测量定位、监测、测试、物探、计算机成图等技术装备;
7、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监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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