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矿权和采矿权人: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采出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
2、采矿权申请:矿产资源法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经批准取得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3、采矿权取得方式:通过出让和转让两种方式取得。
4、采矿权审批登记机关:北京市按照《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实行两级审批,即国土资源部、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照权限规定, 负责采矿权审批登记;其它省是部、省、市、县四级审批。
5、地热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机关:按照市政府35号令规定,只有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级负责审批登记。
6、地热采矿权申请程序:
先到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勘查许可证,待钻井完毕,水处理设施验收合格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发允许开采通知书。凭此通知书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证,最后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
勘查许可证→允许开采通知书→取水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未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擅自勘查、开采地热资源的,由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地热井及其附属设施予以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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