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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

  • 日期: 2009-05-06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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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探矿权使用费:是指国家将矿产资源探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探矿权人按照单位面积逐年向国家缴纳的费用。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0号令)的规定:第一至第三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100元,以后每年每平方公里增加100元,但最高不超过每年每平方公里500元。
  2、采矿权使用费:是指采矿权人向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人支付的准予使用权利的费用。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规定的标准,根据矿区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3、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法》规定,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获得国家出资查明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矿业权人应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4、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不同情况:按照国土资源部文件规定,取得低风险类矿产探矿权和无风险类矿产资源采矿权,一律实行有偿出让。
  北京市在2003年对此也做了规定。《北京市矿业权出让暂行办法》及《关于加强探矿权、采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了北京市探矿权、采矿权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等方式出让。目前探矿权、采矿权以协议出让为主要取得方式;在办理采矿权办理延续、变更时缴纳采矿权价款。
  5、矿产资源税:是指为促进合理开发利用资源,调节资源级差收入,而对资源产品征收的一种税。由地税部门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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