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发〔2018〕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
《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悬挂光荣牌是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弘扬拥军优属优良传统、推进军人荣誉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地区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充分认识做好悬挂光荣牌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列支相关经费,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悬挂光荣牌对象准确、档案齐全。各地区要于2019年5月1日前完成为既有全部对象悬挂光荣牌的任务,并将有关情况报送退役军人事务部。
国务院办公厅
2018年7月29日
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第二条
主动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的“三属”家庭和现役军人家庭、退役军人家庭悬挂光荣牌。对于非持证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和子女家庭,依申请悬挂光荣牌。
同时具备两个以上悬挂光荣牌条件的家庭,只悬挂一个光荣牌。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省份光荣牌的统一制作。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人民武装部门组织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光荣牌的具体悬挂工作。
第六条
因建筑结构、材质等因素不适合悬挂的,可在客厅醒目位置摆放。
第七条
现役军人退出现役或去世后,其家庭继续悬挂光荣牌。
悬挂光荣牌家庭的“三属”或退役军人去世后,该家庭可继续悬挂光荣牌,但不再更换。
第八条
集中悬挂或更换光荣牌时,村(居)民委员会或社区应举行悬挂仪式,安排专人负责安装悬挂。悬挂仪式应简朴、庄重、热烈。
第九条
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管理处罚后能够主动改正错误、积极消除负面影响的,经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以恢复悬挂光荣牌。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附件:光荣牌设计和技术标准
附件
光荣牌设计和技术标准
光荣牌(式样图附后)材质为钛金牌,底色为金黄色、沙底镀金;规格为280毫米×135毫米,厚度1毫米;“光荣之家”字样为红色套亮金边,方正魏碑简体132号字,四个字规格为202毫米×43毫米,距上边31毫米,左右居中;“×××人民政府”字样为方正宋体黑色32号简体字,规格为82毫米×11毫米,距下边29毫米,距右边32毫米;左下角配长城图案、亮金色,规格为155毫米×36毫米,距下边15毫米,距左边16毫米;红色花边宽4毫米,距边缘10毫米,花边内线粗0.7毫米,花边外线粗1毫米。右下花边内“退役军人事务部监制”字样为方正宋体黑色20号字,规格为73毫米×6.8毫米,距下边16.5毫米,与“×××人民政府”右端对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