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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顺义区顺义新城0201街区东风商场片区项目SY00-0201-096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公示期间采信情况的公告

  • 日期: 2025-07-25 17:08
  • 来源: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顺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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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大公众参与力度、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分局于2025年7月14日至2025年7月22日,对《北京市顺义区顺义新城0201街区东风商场片区项目SY00-0201-096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在现场和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进行了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间共收到了公众反馈意见14条(其中3条意见重复),经研究,现将有关采信情况通告如下:

公众反馈意见1:15,16#楼,3#4#楼两处楼间距过小,形成一线天空间,空间形态过差,应扩大楼间距,避免消极空间的存在。1#楼,14~17#楼,非机动车停车场地紧贴楼体,不考虑住户隐私吗,后续这些场地都没法使用吧,或者压根不打算实施?13#楼南侧回车场有树,回车场无法使用。

建设单位意见:15#楼与16#楼及3#楼与4#楼建筑间距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试用稿)》2003 版等国家及地方规范标准的要求,同时在方案设计阶段已充分考虑整体空间布局,结合外立面设计优化用地内建筑之间的空间渗透,不存在消极空间。根据《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京政发〔2015〕7号)第3.15条规定,存自行车处应结合各个住宅单元出入口分散布置,方便使用,1#楼、14~17#楼非机动车场临近单元门入口方便使用,同时在停车区地面设置提示标识,引导非机动车快速停放,减少人员徘徊对首层住户的影响,同时销售阶段将在合同端进行不利因素提示,告知买受人非机动车停车区域对于首层住户可能存在影响;13#楼南侧回车场彩色总图上体现为树冠投影,实际规划设计方案中此处消防回车场未设置绿化树木。

我局意见:建设单位意见属实,予以采信。

公众反馈意见2:这个布局严重影龙湖御湖镜二期17号楼和21号楼的采光,北京的日照系数应该是在1.6到1.7之间,不能按3栋、4栋楼高1.2倍的距离来设计,这样严重侵害了龙湖御湖境二期17栋和21栋业主的日照采光权益。请领导们为民做主,谢谢。

建设单位意见:3#楼及4#楼根据《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试用稿)》2003版(以下简称通则)第2.4.1条规定,长高比小于1,为塔式建筑;同时根据通则第2.4.2(2)条规定,相邻塔式建筑的间距小于单栋塔式建筑的长度时,塔式居住建筑长高比的长度,应按各塔式居住建筑的长度和间距之和计算,根据不同的长高比采用不同的建筑间距系数,本项目3#楼与4#楼的长度和间距之和与高度比值在1.0~2.0之间,建筑间距系数按照1.2倍执行,满足通则设计要求。本项目设计方案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日照标准。

我局意见:建设单位意见属实,予以采信。

公众反馈意见3:这个布局严重影龙湖御湖镜二期17号楼和21号楼的采光,北京的日照系数应该是在1.6到1.7之间,不能按3栋、4栋楼高1.2倍的距离来设计,这样严重侵害了龙湖御湖境二期17栋和21栋业主的日照采光权益。

建设单位意见:3#楼及4#楼根据《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试用稿)》2003版(以下简称通则)第2.4.1条规定,长高比小于1,为塔式建筑;同时根据通则第2.4.2(2)条规定,相邻塔式建筑的间距小于单栋塔式建筑的长度时,塔式居住建筑长高比的长度,应按各塔式居住建筑的长度和间距之和计算,根据不同的长高比采用不同的建筑间距系数,本项目3#楼与4#楼的长度和间距之和与高度比值在1.0~2.0之间,建筑间距系数按照1.2倍执行,满足通则设计要求。本项目设计方案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日照标准。

我局意见:建设单位意见属实,予以采信。

公众反馈意见4:3号楼和4号楼的高度太高了,对龙湖御湖境二期17号楼20号楼遮挡严重,请降低3号楼和4号楼的高度或者江3号楼4号楼再往南移动,楼高1.2倍的距离无法保证龙湖御湖近17号楼和21号楼的采光。请领导们审定,北面楼高1.2倍的距离肯定是不符合国家要求的,烦请领导为民做主,谢谢!

建设单位意见: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楼栋严格按照挂牌文件中《关于顺义新城0201街区东风商场片区供地项目“多规合一”协同平台审核意见的函》(京规自(顺)供审函[2024]0008号)文件要求,建筑高度控制于54米(局部60米)范围内。3#楼及4#楼根据《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试用稿)》2003版(以下简称通则)第2.4.1条规定,长高比小于1,为塔式建筑;同时根据通则第2.4.2(2)条规定,相邻塔式建筑的间距小于单栋塔式建筑的长度时,塔式居住建筑长高比的长度,应按各塔式居住建筑的长度和间距之和计算,根据不同的长高比采用不同的建筑间距系数,本项目3#楼与4#楼的长度和间距之和与高度比值在1.0~2.0之间,建筑间距系数按照1.2倍执行,满足通则设计要求。本项目设计方案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日照标准。

我局意见:建设单位意见属实,予以采信。

公众反馈意见5:现1号楼距离龙湖御湖镜2期17号楼太近了,不太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烦请各位领导慎重考虑往前移一点点!最起码保证能像你们小区里面自己的楼间距位置!感谢领导体恤民情!

建设单位意见:1#楼住宅楼为5层板式建筑,与北侧御湖境二期17号楼建筑间距符合《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试用稿)》2003版第2.4.2条板式建筑建筑间距计算要求。本项目设计方案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日照标准。

我局意见:建设单位意见属实,予以采信。

公众反馈意见6:北面3、4号楼高度的1.2倍,这样的楼距无法保证龙湖御湖镜2期17和21栋的采光,不符合国家要求,强烈要求领导重视这件事情,为民做主。

建设单位意见:3#楼及4#楼根据《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试用稿)》2003版(以下简称通则)第2.4.1条规定,长高比小于1,为塔式建筑;同时根据通则第2.4.2(2)条规定,相邻塔式建筑的间距小于单栋塔式建筑的长度时,塔式居住建筑长高比的长度,应按各塔式居住建筑的长度和间距之和计算,根据不同的长高比采用不同的建筑间距系数,本项目3#楼与4#楼的长度和间距之和与高度比值在1.0~2.0之间,建筑间距系数按照1.2倍执行,满足通则设计要求。本项目设计方案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日照标准。

我局意见:建设单位意见属实,予以采信。

公众反馈意见7:按照《北京市平原多点地区“好房子”规划管理》,第二点,鼓励丰富居住空间形式为丰富居住空间形式,满足居民宽敞明亮居住需求,套内建筑面积超过140平方米的住宅,可在起居室(厅)设置1处挑空空间。其挑空部分不大于两层层高,水平投影面积不超过住宅套内建筑面积的25%且不大于50平方米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容积率,超出部分按2倍计算容积率。公示项目挑空空间很多(不同户型有3-5个挑空空间),是否符合要求?挑空空间是否能封闭?

建设单位意见:本项目挑空区域为室外装饰架构围合空间,旨在完善楼栋外立面完整性,保证立面效果与周边现状建筑更为契合,仅为美观装饰使用,与《北京市平原多点地区“好房子”规划管理》文件中提到的室内挑空设置不同。按照《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51条要求:“经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此,挑空区域将严格按照规划许可进行建设,不可封闭。

我局意见:建设单位意见属实,予以采信。

公众反馈意见8:东风片区3#4#号楼距离御湖境二期17#号楼日间距系数1.2,而1#楼距离御湖境二期的日间距系数为1.7,东风片区内楼之间也达到了1.7。认为1.2日间距系数太小,影响17号楼三单元的采光权,影响御湖境的居住体验,要求调大3#4#到御湖境二期17#的日间距系数。望进行采纳。

建设单位意见:3#楼及4#楼根据《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试用稿)》2003版(以下简称通则)第2.4.1条规定,长高比小于1,为塔式建筑;同时根据通则第2.4.2(2)条规定,相邻塔式建筑的间距小于单栋塔式建筑的长度时,塔式居住建筑长高比的长度,应按各塔式居住建筑的长度和间距之和计算,根据不同的长高比采用不同的建筑间距系数,本项目3#楼与4#楼的长度和间距之和与高度比值在1.0~2.0之间,建筑间距系数按照1.2倍执行,满足通则设计要求。本项目设计方案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日照标准。

我局意见:建设单位意见属实,予以采信。

公众反馈意见9:阳台进深1.8,挑空进深1.8,赠送多个挑空,加上花池,得房率突破100%,加大了当前顺义城区还在售的新盘如芳华里,菩提润府等的销售压力,而且整个北京其他他区,目前还维持在90%,请规划委深入了解一下整个北京的趋势,结合顺义当地房地产现状,合理规划审批。

建设单位意见:本项目阳台设置满足《北京市平原多点地区“好房子”规划管理相关技术要点(试行)》文件第一条规定,每户阳台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套内建筑面积的10%,进深不大于1.8米;本项目挑空区域为室外装饰架构围合空间,旨在完善楼栋外立面完整性,保证立面效果与周边现状建筑更为契合,仅为美观装饰使用;花池设计旨在营造生态、绿色、立体的景观体验,提升居住品质。按照《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51条要求:“经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此,阳台、挑空及花池将严格按照规划许可进行建设,不可封闭。

我局意见:建设单位意见属实,予以采信。针对公众反馈意见提到的规划审批问题,我局将严格按照《北京市高品质商品住宅设计导则(试行)》《北京市平原多点地区“好房子”规划管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等规划审批文件要求进行方案审核;同时鼓励建设单位按照《北京市平原多点地区“好房子”规划管理》文件要求增加规划设计方案“好房子”元素设计,促进区域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公众反馈意见10:设计中,3、4号楼为16层,接近北部已有小区楼层数的两倍,在距离有限的情况下,对已有小区光照产生影响,望合理规划楼高及距离减少影响。

建设单位意见:3#楼及4#楼根据《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试用稿)》2003版(以下简称通则)第2.4.1条规定,长高比小于1,为塔式建筑;同时根据通则第2.4.2(2)条规定,相邻塔式建筑的间距小于单栋塔式建筑的长度时,塔式居住建筑长高比的长度,应按各塔式居住建筑的长度和间距之和计算,根据不同的长高比采用不同的建筑间距系数,本项目3#楼与4#楼的长度和间距之和与高度比值在1.0~2.0之间,建筑间距系数按照1.2倍执行,满足通则设计要求。本项目设计方案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日照标准。

我局意见:建设单位意见属实,予以采信。

公众反馈意见11:依据《北京市高品质商品住宅设计导则(试行)》《北京市平原多点地区“好房子”规划管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提出如下问题:

a.花池:花池在北方地区由于气候条件限制,实用性较低,建议相关部门在审批时严格把控,避免不必要的设计。如果花池设计必须保留,应要求开发商严格按照“不能封闭”的原则执行。规自委和住建委需加强沟通,明确监管措施,确保花池设计符合实际需求和使用规范。

b.阳台:根据规划图,阳台为开敞阳台,明确要符合《北京市平原多点地区“好房子”规划管理》提到的关于容积率和地价款的计算规则,应明确要求开发商承诺不封闭阳台,并在交房后继续遵守这一规定。开发商应在购房合同中明确承诺,开敞阳台不得封闭,且交房后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可参考其他地区的管理经验,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确保阳台的开敞性和功能性。

c.设备平台:设备平台数量过多可能影响建筑美观和使用功能,建议开发商优化设计,减少不必要的设备平台。设备平台属于附属在建筑外围护结构上的构件,开发商应承诺设备平台不得封闭,确保其功能性。开发商应在设计和施工阶段明确设备平台的位置、尺寸和用途,并在交付时向住户说明使用规定。住户在使用设备平台时,应遵守相关管理规定,不得擅自封闭或改变用途。

d.户型设计:如果阳台和设备平台不能封闭,可能导致卧室和客厅的进深不足(如床无法正常摆放),严重影响居住舒适度。建议开发商重新设计户型,优化空间布局,确保卧室和客厅的进深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同时,若存在封闭阳台或设备平台的可能性,应在设计阶段明确禁止,并在购房合同中予以注明,避免后期争议。

e.审批尺度:规划委在审批过程中,应立足于合规的基础上,发挥主观能动性,参考《北京市平原多点地区“好房子”规划管理》和近两年顺义老城区的审批尺度,减少花池和设备平台挑空的设计,注重住宅设计的实用性和可持续性。通过优化审批尺度和设计要求,维护顺义新房市场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提升购房者信心,促进区域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建设单位意见:

a。花池设计旨在营造生态、绿色、立体的景观体验,提升居住品质,花池作为种植设施的载体体现政策支持的“环境友好型花园住区”理念;衔接“全龄友好”场景设计,营造多样化的生活空间,满足老人种植及儿童亲子互动的生活场景,同时也是呼应好房子政策中营造多样化生活场景,满足规范设计要求。按照《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51条要求:“经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此,花池将严格按照规划许可进行建设,不可封闭。

b.本项目阳台设置满足《北京市平原多点地区“好房子”规划管理相关技术要点(试行)》文件第一条规定,每户阳台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套内建筑面积的10%,进深不大于1.8米。按照《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51条要求:“经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此,阳台将严格按照规划许可进行建设,不可封闭。

c.设备平台尺寸和数量根据户型设计使用需求设置,无多余设计,且已标明具体位置、尺寸及使用功能。按照《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51条要求:“经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此,设备平台将严格按照规划许可进行建设,不可封闭。

d.本项目户型设计满足北京市地方标准《住宅设计规范《DB11~1740-2020》》中卧室和客厅的进深尺度需求,空间设计合理,确保卧室和客厅的进深满足基本居住需求。按照《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51条要求:“经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此,阳台及设备平台将严格按照规划许可进行建设,不可封闭。

我局意见:a至d问题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属实,予以采信。针对公众反馈意见提到的审批尺度问题,我局将严格按照《北京市高品质商品住宅设计导则(试行)》《北京市平原多点地区“好房子”规划管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等规划审批文件要求进行方案审核;同时鼓励建设单位按照《北京市平原多点地区“好房子”规划管理》文件要求增加规划设计方案“好房子”元素设计,促进区域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顺义分局 

2025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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