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15日至2025年7月30日,我分局对西黄村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项目1606-648、649、650地块项目设计方案进行了网上和现场公示,公示期间,共收到公众反馈意见17条。经研究梳理,共归类9类反馈意见,现将采信情况通告如下:
一、属于我分局职责范围内的意见
1.关于本项目建筑间距计算的意见
建设单位意见:依据《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中建筑间距的要求,当遮挡间距为板式建筑且新建建筑朝向与正南夹角在0°~20°之间时,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7;当遮挡间距为塔式建筑时,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2。在计算复杂形体的遮挡建筑与其正北方向被遮挡建筑的间距时,可采取对遮挡建筑从北至南做东西向剖面的方式。本项目建筑间距计算均符合要求。
其中,1606-650地块1号楼建筑长度为73.1米,高度为27.1米,顶层设置退台,退台高度为30.1米,为板式建筑。1号楼室外地坪标高为67.3米,北侧现状住宅楼室外地坪标高为66.98米,室外地坪差为0.32米。间距计算公式为(27.1+0.32)×1.7=46.614米,实际间距为48.75米,大于46.614米;顶层退台处间距计算公式为(30.1+0.32)×1.7=51.714米,实际间距为53.08米,大于51.714米,均符合要求。
1606-650地块2号楼建筑长度为63.1米,西单元高度为24.1米,为板式建筑。2号楼室外地坪标高为67.30,北侧现状住宅楼室外地坪标高为66.79,室外地坪差为0.51米,间距计算公式为(24.1+0.51)×1.7=41.837米,实际间距为52.13米,大于41.837米,符合要求。
1606-648地块1号楼建筑长度为20.4米,高度为24.7米,为塔式建筑。1号楼室外地坪标高为68.7米,北侧现状住宅楼室外地坪标高为68.19米,室外地坪差为0.51米,间距计算公式为(24.7+0.51)×1.2=30.252米,实际间距为30.77米,大于30.252米,符合要求。
我分局意见:建设单位意见属实,予以采信。
2.关于1606-650地块1号住宅楼单元数设置的意见
建设单位意见:依据《北京市高品质商品住宅设计导则(试行)》相关要求,合理控制沿街界面的长度和高度,与城市界面相协调,避免建筑体量过长过高,形成高大封闭的沿街界面,对城市街道产生压迫感,当建筑高度在18-36米时,住宅单一方向宽度不宜超过四个单元。本项目按照招拍挂文件要求进行方案整体设计,其中1号楼位于场地东北侧,南北均为现状住宅楼,西侧为现状城市道路,结合场地条件及周边实际情况,将其长度确定为73.1米,宽度确定为13.2米,共设置南北向5个单元,未形成高大封闭的沿街界面,不会对城市街道产生压迫感。
我分局意见:建设单位意见属实,予以采信。
3.关于1606-650地块12号配套楼防火设计的意见
建设单位意见:本项目在12号配套楼地下一层设置电动自行车库一处,面积为710.74平方米,并设置两个防火分区,同时设置自动喷淋等消防设施,满足《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防火设计标准》(DB11/1624-2019)等相关规范要求。
我分局意见:建设单位意见属实,予以采信。
4.关于1606-650地块13号配套楼配电室设置的意见
建设单位意见:按照《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要求,配电室为建设项目必备的基础性设施,本项目配电室的配设满足相关要求。按照《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要求,配电室的位置应靠近用电负荷中心,设置在尘埃少、腐蚀介质少、周围环境干燥和无剧烈振动的场所,本项目配电室位置选取满足相关规范要求。本项目配电室配电设备交流输变电设施电压等级为10KV,属于《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 8702-2014)中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豁免范围,可免于管理。
我分局意见:建设单位意见属实,予以采信。
5.关于本项目对周边现状居住小区日照及通风影响的意见
建设单位意见:本项目日照分析根据《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DB11/T 1627-2019)进行测算,本项目及周边住宅采光满足《住宅设计规范》(DB11/1740-2020)中每套住宅应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的要求,日照时数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中大寒日≥2h的日照标准要求。我司已在申报的总平面图中标注“本项目设计方案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日照标准。按照方案建设后,本项目对周边现状建筑国家规范规定的日照标准未产生不利影响。”此外,本项目楼体采用行列式、错落式布局布置,保证临近住宅通风需求。
我分局意见:建设单位意见属实,予以采信。
6.关于1606-649地块幼儿园消防车道设置及回车场与活动场地共设的意见
建设单位意见:本项目分班活动场地不设置固定游戏设施,荷载可承受消防车通行停靠,满足相关规范要求。考虑到1606-649地块幼儿园建筑占地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可借用西侧市政道路作为消防车道,同时场地内已设置可通行消防车并与外部公路连通的道路,因此场地内不再设置消防车道及与活动场地共设的消防回车场。
我分局意见:双方无重大分歧,均予以采信。
7.关于1606-648地块周边道路及现状建筑标注的意见
建设单位意见:苹果园北路为规划城市支路,道路宽度为25m,尚未进行建设。我司依据招拍挂文件及苹果园北路道路定线方案,在设计方案中对苹果园北路进行标注。苹果园北路西段存在现状锅炉房热力站一处,目前做为临时周转锅炉房为周边住宅小区提供热力服务。我司依据招拍挂文件进行项目热力系统设计建设,已统筹考虑苹果园北路现状临时锅炉房热力站系统及供热负荷,并在1606-650地块新建地下热力站及热力一次管线,包含原热力站所供用户的用热需求,符合招拍挂文件要求。现状临时锅炉房热力站待1606-650地块内热力站建成后拆除,因此将现状临时锅炉房热力站按照苹果园北路区域进行标注。
我分局意见:建设单位意见属实,予以采信。
8.关于本项目公众意见参与方式的意见
我分局意见: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本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公示,公示采取现场及网上相结合方式进行,线下张贴位置选择1606-650地块西侧施工围挡大门处,网上选择在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官网规划类公示栏目进行公示,现场及网上均设有意见反馈渠道,确保及时采集公众反馈意见。
二、不属于我分局职责范围内的意见
9.关于本项目施工期间施工管理、施工安全及施工产生噪音粉尘对周边居民产生影响的意见
建设单位意见:本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将科学统筹施工方案,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等国家及地方标准进行管理,对扬尘、噪音、震动、光污染等施工扰民内容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确保文明施工。
我分局意见:上述问题不属于我分局职责,建议以相关部门意见为准。
以上情况,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