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26日至9月24日,我分局对石景山区首钢设备处项目规划综合实施方案规划图则进行了为期30天的网上公示,公示期间共收到1条反馈意见,经研究,现将采信意见通告如下:
公众参与意见:首钢设备处规划公示显示,二类居住用地建筑高度局部超过80米,超过现有体育场南街7号院和9号院高度,影响采光,应全部60米高以内。
实施主体意见:首钢设备处项目二类居住用地地块高度60米,局部80米,符合上位规划管控要求。本次公示内容仅为规划指标公示,不涉及具体建筑方案。下一步二级实施单位将根据规划内容和相关设计规范要求编制项目设计方案,履行公示程序,听取公众意见。
我分局意见:实施主体意见属实,予以采信。关于公众提出的影响采光意见,我分局将在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时,严格按照国家及北京市相关规范标准进行审核,保障周边居民合法权益。
以上情况,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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