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有关规定,2015年9月至10月,我委就石景山区八大处4号院项目控规指标调整进行了为期30天的网上公示,公示期间收到4份公众意见。申请单位就公众反馈意见补充了书面意见,现将各方意见归纳并采信如下:
一、属于我委职责范围的各方意见
居民意见:不能减少建设公共体育或休闲设施建楼房。
申请单位意见:石景山区八大处路4号院,原为特殊训练场馆,不对属于公共体育设施。该地块东侧保持原有用途,西侧用于建设保障房。
我委意见:申请单位意见符合事实,予以采信。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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