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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淀区蓝景丽家规划综合实施方案公示采信情况的通告

  • 日期: 2025-06-06 10:36
  • 来源: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海淀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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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11日至2025年5月11日,我局对《海淀区蓝景丽家规划综合实施方案》进行了为期不少于30个自然日的现场公示,公示期内通过电话、邮箱以及现场登记等方式共计收集反馈意见120条。经梳理归类,反馈意见主要集中在规划范围、建筑高度影响、用地方案、配套设施、环境影响、公示位置、道路交通等7个方面。

1.关于规划综合实施方案范围与太阳园小区的关系

公众反馈意见:公众反对将方恒地块及四小划出太阳园原物业管理区域,要求提供相关变更的法律依据,并提出蓝景丽家项目中的方恒广场位于太阳园小区四至范围内,不得被占用,要求核实方恒广场的归属及依据等。

实施主体意见:按照《北京城乡规划条例》《海淀分区规划(国土空间规划2017年—2035年)》等有关要求,划定本次规划综合实施方案规划实施单元范围。规划实施单元范围内,东侧用地现状为蓝景丽家家居广场、西侧现状为抖音方恒广场。上述用地均已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海淀区国用(1999)字第1028号、京海国用(2013出)第00075号),土地权利人分别为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北京方恒源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规划综合实施方案研究范围用地权属清晰,范围准确。

我局意见:实施主体意见属实,予以采信。

2.关于建筑高度及日照影响

公众反馈意见:公众对拟建的60米高楼表示反对,认为其将严重遮挡太阳园小区8、9、10、11、12、16号楼及其他临近的现状住宅的日照,并带来光污染、噪音等问题。主要意见包括:要求降低建筑高度或调整布局(建议北低南高),避免影响临近居民楼(尤其是10、11、16号楼)的采光;质疑1603-01地块60米高楼与11号楼的间距及其对低层住户的影响;公众特别提请重点关注太阳园小区住宅楼可能面临的光线遮挡问题,指出36米高楼紧邻16号楼东侧(不足10米),将严重遮挡东面住户光线;强调新建建筑高度可能超标,侵害居民权益,并呼吁对受影响的居民提供补偿方案。

实施主体意见:本次公示的规划综合实施方案落实《海淀分区规划(国土空间规划)(2017年—2035年)》、《北京海淀区京张铁路遗址公园沿线(人工智能创新街区重点地区)HD00-1601等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街区层面)(2022年—2035年)》(公示方案)的建筑高度分区等相关管控要求,对规划地块的建筑高度等规划指标予以明确。本次公示为《综合实施方案》整体规划情况,不涉及具体项目建筑设计方案。新建建筑规划情况以后续开发建设阶段具体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为准。相关建筑设计方案后续将会严格执行现行设计规范,确保与周边建筑日照、间距等满足法律法规要求。

我局意见:双方意见均予以采信。关于公众提出的采光日照等意见,我局将在后续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时,严格按照国家及北京市相关规范标准进行审核,保障周边居民合法权益。

3.关于用地方案情况

公众反馈意见:公众对HD00-1603-01地块的商业金融用地性质提出疑问;需要说明规划新增加的建筑规模是如何平衡的;同时部分公众反馈希望增加绿地公园等。

实施主体意见:本次公示的规划综合实施方案相关地块的规划情况严格落实《海淀分区规划(国土空间规划)(2017年—2035年)》、《北京海淀区京张铁路遗址公园沿线(人工智能创新街区重点地区)HD00-1601等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街区层面)(2022年—2035年)》(公示方案)相关要求,商业用地/商务金融用地性质符合上位规划和地区未来发展的需要,规划建筑规模符合街区控规的地区规模要求。对规划商业用地/商务金融用地的下一阶段的建筑方案设计,规划综合实施方案提出应当与用地东侧的京张铁路绿廊融合,提升空间环境品质,打造特色城市节点。

我局意见:实施主体意见属实,予以采信。

4.关于配套设施

公众反馈意见:方恒地块原本属于太阳园小区的配套用地,要求核查尚未完成的公建项目落实情况。公众质疑该地块在法拍过程中是否延续了原有的配套建设义务,HD00-1603-03地块中规划有太阳园小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党群活动中心(共700平方米),强调这是小区原有的配套规划面积。公众要求明确此次蓝景丽家项目方案是否会改变这700平方米配套用地的性质,确保小区公共服务设施不被侵占或变更用途。现状垃圾站及配电站离小区太近,建议迁走。

实施主体意见:本次公示的规划综合实施方案中HD00-1603-03地块(方恒中心)为现状保留地块。此外,HD00-1603-02地块规划用地性质为老年人社会福利用地,规划复合设置机构养老、残疾人托养所、社区卫生服务站、其他便民服务设施等,建成后可有效补充太阳园小区及周边居民对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需求。现状密闭式垃圾分类收集站是本地区重要的环卫设施点,如迁走将造成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不足,因此规划进行保留。规划新增的其他电力和能源站设施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我局意见:实施单位意见属实予以采信。有关社区划定、配套用房管理服务范围等,具体以街道办事处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为准。

 5.关于环境影响问题

公众反馈意见:公众对项目建设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表示担忧,包括施工期间的噪音、扬尘污染,以及建成后的光污染和通风问题。要求相关部门对该项目对周边多栋住宅楼的综合影响进行全面评估,并强调即使地块需要开发建设,也必须严格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实施主体意见:关于公众提出的污染等环境影响问题,在规划综合实施方案中相关用地方案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采纳公众反馈意见,在规划综合实施方案中可增加对下一步具体建筑方案设计的相关引导内容,结合下一步实施工作和具体方案设计进行把关,确保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我局意见:双方意见均予以采信。

 6.关于公示张贴位置及时间等

公众反馈意见:规划公示范围未覆盖到太阳园小区居民不合理,公示地点不明显,应当重新公示或延长公示期。公众要求依据《规划法》召开利害关系人听证会。

实施主体意见:本次规划综合实施方案按照相关工作办法,于规划用地范围内现场公示,公示点位可覆盖周边地区居民且张贴牢固可应对大风等极端天气影响,公示期间委托公证处对公示情况进行全程保全公证,公示程序符合规范。同时,公示期间听取了相关居民反馈意见,在项目范围内增设了两个便于公众查询的点位。

我局意见:此次公示张贴选址符合公证要求,公示全程在公证处监督下进行,周边居民正常反馈了意见。实施主体意见属实,予以采信。

 7.关于道路交通问题

公众反馈意见:公众对项目建成后是否对周边交通产生影响表示担忧,目前上下班时间北三环交通拥堵情况严重,后续建设该项目,交通情况堪忧。

实施主体意见:本次规划综合实施方案通过多种规划措施满足未来地块的交通需求:在规划范围内布局五条街坊路,提升道路微循环,规划补充非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地上地下相结合的慢行交通系统,规划新建建筑结合轨道交通站点进行一体化建设,按照相关标准配建公共建筑停车泊位。同时,我单位并已按程序同步启动交通影响论证工作。

我局意见:双方意见均予以采信。为缓解该地区交通压力,在规划综合实施方案编制阶段,已要求实施主体深入做好该区域市政交通条件调研,并充分与交通主管部门沟通,做好区域交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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