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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海淀区东升镇北部片区朱房四街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剩余用地)HD00-0803-0029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项目方案公示采信情况的通告

  • 日期: 2025-04-23 10:14
  • 来源: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海淀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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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3日至2025年4月14日,我分局对北京市海淀区东升镇北部片区朱房四街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剩余用地)HD00-0803-0029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项目方案进行了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间收到公众反馈意见共38条,经梳理归类,反馈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9项,现将采信情况通告如下:

一、属于我局职责范围内的各方意见

(一)关于退线及间距问题

公众反馈意见:

1、1、2、3 号楼连塔,13、14、15 号楼连塔,对北边楼日照间距按板楼计算,公示间距有问题。

2、西北侧化粪池和燃气调压箱很近,是否满足规范的要求。

3、1#人防室外出入口距离 2#住宅楼很近,也没标注间距,是否满足间距和消防的要求。

4、按照 03通则建筑退让建设用地边线距离要求,当建筑物临区间路以下道路时以道路中线计算后退边界线距离;1#、2#、3#住宅楼不满足相邻用地单位权益退线距离。

5、按照 03 通则建筑间距: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外皮最凸出处(不含居住建筑阳台)之间的水平距离。图面未按照要求标注间距,间距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6、13、14#住宅楼之间山墙间距标注有误,若按正确的标注,是否满足塔群的计算要求,按板楼间距考虑。

7、左下角化粪池与围墙基础有冲突,化粪池上面能围墙能修出来。

8、北侧到南侧楼栋的 0.000 都不一样,怎么解决高差呢。

建设单位意见:

1、依据《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2003版)对遮挡建筑为多栋塔式建筑的相关规定,本项目间距均满足规范要求。1、2号楼为板楼,3号楼为塔楼,未形成连塔;13号楼与14、15号楼正东西向错开,13号楼未与14、15号楼形成连塔。

2、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6.6.3条对调压站(含调压柜)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水平净距的要求,化粪池与燃气调压箱间距已优化调整为4米。

3、1#人防出入口与2#号住宅楼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的防火间距要求,1#人防出入口设置防火墙,与住宅间距大于4米,满足规范要求。

4、本项目与北侧相邻项目为城市建设用地上按详细规划同期建设的项目,退让相邻单位建设用地边界线距离符合相关规定。

5、依据《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2003),本项目间距标注为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外皮最凸出处的距离,满足规范要求。

6、标注无误,13号楼与14号楼东西向错开,不构成群塔,间距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7、经复核,化粪池和围墙基础已避让,此处不冲突。

8、本项目整体南低北高,顺应地形关系,地块整体高差约为1.2米,高差变化区域设置缓坡,满足无障碍通行。

我局意见:建设单位意见属实,予以采信。

(二)、关于开敞阳台问题

公众反馈意见:请明确本项目是否存在开敞阳台,如有,请测算并明确是否按《北京市平原多点地区“好房子”规划管理相关技术要点》要求保证开敞阳台建筑面积不超过套内建筑面积的10%,以及在预售样板间展示和对外宣传时时是否承诺房屋交付前封闭开敞阳台。

建设单位意见:本项目均不设置开敞阳台,不涉及样板间及宣传承诺相关事项。

我局意见:建设单位意见属实,予以采信。

(三)关于设备平台问题

公众反馈意见:请明确是否存在设备平台,如有,请测算并回复总个数、总面积,以及设备平台的用途及个数、面积、尺寸的必要性,并澄清在预售样板间展示和对外宣传时是否承诺房屋交付前封闭设备平台。

建设单位意见:本项目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实际使用需求等因素设置设备平台,并将严格控制设备平台个数、面积及尺寸。同时,我司将承诺设备平台不封闭。

我局意见:建设单位意见属实,予以采信。

(四)、关于花池、防火挑檐、飘窗、挑空等问题

公众反馈意见: 请明确是否存在花池、防火挑檐、飘窗、挑空等,如有,请分别测算并回复总个数、总面积以及必要性。

建设单位意见:本项目未在建筑本体设置花池(园区景观除外)、防火挑檐;同时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及使用需求合理设置飘窗。

我局意见:建设单位意见属实,予以采信。

(五)、关于消防等问题

公众反馈意见:

1、很多楼栋消防扑救面与楼栋之间设计有自行车处,紧急情况下,自行车会影响消防扑救影响建筑安全。

2、西北侧的消防出入口距离左侧道路交叉口很近,是否满足国家相关规范。

3、14#住宅楼和物业服务用房的防火间距 7.44m,不满足国家消防规范 9m 要求吧。

4、电动自行车处于左侧配电室和3#人防室外出入口的防火间距未标注,不清楚是否满足于国家规范防火相关的间距。

5、很多楼栋写了防火墙不开窗,不开窗户影响户型使用

6、1#和 2#住宅楼之间,高层之间防火墙间距需要满足≥4m,图里 3.5m不满足。

7、西侧消防出入口、车行出入口7.00m 标注的起止点不明确。

8、西北角的消防出入口影响北侧我小区的风水。

9、6#住宅楼和7#住宅楼北侧生活垃圾收集点南侧的道路被绿地断开,不满足规范要求吧消防车道不应该在绿地内。

建设单位意见:

1、自行车位均未进入扑救场地,不影响消防车扑救和建筑安全。

2、西北侧消防出入口距离西侧朱房南三街距(支路)离约32米,满足京交函[2024]1230号文件要求,机动车出入口设置于支路,距离相邻交叉口道路红线交点不小于30米。

3、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第5.2.2条对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要求,物业用房西侧采用防火墙,与住宅间距大于4米,满足规范要求。

4、依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防火设计标准 》(DB11/1624-2019)第4.0.6条电动自行车停车场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要求,本项目电动自行车距离北侧3#人防出入口6米以上,满足规范要求。

5、为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2.2条对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要求设置防火墙,防火墙不开窗位置均为住宅次要空间,不影响主要起居空间,符合住宅相关规范设计要求。未来将在销售过程中,就此不利因素明确告知买受人。

6、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2.2条“注2 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1#住宅楼和2#住宅楼两侧均为防火墙,满足规范要求。

7、标注点为消防救援场地边线。

8、消防出入口的设置满足相关规范要求,西北角消防出入口为消防救援车辆应急出入口。

9、6#住宅楼和7#住宅楼北侧生活垃圾收集点南侧的道路为连续的消防路,应为硬质铺装,我公司将在后续规划报审过程中进行调整,调整后道路不计入绿地面积,且项目整体绿地面积满足绿地率要求。

我局意见:建设单位意见属实,予以采信。

(六)、关于日照、卫生视距等问题

公众反馈意见:

1、1#景观大门影响 4#住宅的日照和视线。

2、景观大门影响 13#14#住宅的日照和视线。

3、2#景观大门左右两侧的小方框是什么构筑物,围墙吗,围墙影响13#住宅楼的日照和视线。

4、9#住宅楼西侧的小路紧邻建筑,影响 9#住宅楼一层的私密性。

5、2#住宅楼的西侧紧邻停了自行车,严重影响 2#住宅楼一层住户的使用。

6、1#景观大门北侧的小方框是不是围墙,如果是围墙,围墙与4#住宅楼紧邻了,影响日照、采光和视线,是否存在不合理。

7、2#、3#住宅不满足卫生视距,未注明侧墙开窗防对视处理方式。

8、029地块在030地块西南方向,是否对030地块有日照遮挡。

建设单位意见:

1、1#景观大门高度8.4米,距离4#楼住宅楼13.5米,满足相关日照标准;景观大门北侧不开门窗,避免视线干扰。

2、依据住宅建筑日照标准核算,13#、14#住宅日照满足规范要求;依据相关规范要求,2#景观大门与13#、14#住宅间设置景观实墙隔开,避免视线干扰。

3、2#景观大门旁13#楼西南侧临小型商服和小区围墙,西侧距小型商服约5.6米,南侧距围墙约6米,本项目已考虑围墙对13#住宅楼的遮挡情况,13#住宅日照满足规范要求。

4、为保障隐私安全等,本项目在9#楼西侧窗采取相关措施,确保居室无直接视线对视。

5、2#住宅楼与自行车相邻的西山墙不开窗,对2号楼一层业主不产生干扰。

6、1#景观大门北侧的小方框是围墙,本项目已考虑其影响,4#住宅楼日照及采光满足规范要求。

7、2#楼山墙仅设置卫生间窗,且不与3#楼对视,确保居室无直接视线对视。

8、经日照测算,本项目日照满足相关要求。

我局意见:建设单位意见属实,予以采信。

(七)、关于道路、使用安全等问题

公众反馈意见:

1、道路的转弯半径未标注,不清楚是否满足国家规范。

2、15#住宅楼西北侧的非机动车道在使用时,车行是否导致小区人群的安全性。

3、电动自行车于生活垃圾收集点紧邻,电动车万一着火会把垃圾点燃,很危险。

4、1#景观大门和汽车坡道未分开使用,人车混流,非常危险,不知道是否满足规范。

5、8#住宅楼南侧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周边没有道路,没法使用。

6、2#住宅楼西北侧的再生资源回收点周边都是绿地,没法道路,没法使用。

7、小型商服四周都是绿地,这栋楼人进不去没法用。

8、4#人防出口出来都是绿地,影响使用。

建设单位意见:

1、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消防车转弯要求,消防道路转弯半径为12米,车行出入口转弯半径为6米,满足规范要求。

2、非机动车道出入口设置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第5.0.6条居住区配套设置居民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定。非机动车道出入口由后期物业进行管理,保障人群安全。

3、电动自行车布置位置满足《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防火设计标准 》(DB11/1624-2019)规范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为室外露天收集点位,电动自行车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相邻问题,我公司将通过加强物业后期管理,规避消防隐患。

4、1#景观大门出入口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关于道路的相关规范要求,出入口位置设置安防管理人员,协助行人和车辆进入小区,保证安全的同时确保交通顺畅。

5、8#住宅楼南侧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采用1.5米景观汀步与道路连接,满足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日常使用。

6、再生资源回收点集点通过1.5米景观汀步与道路连接。

7、设置1.5米景观汀步小型商服通过2#景观大门进入。

8、4#人防出口通过1.5米景观汀步与道路连接。

我局意见:建设单位意见属实,予以采信。

(八)、图面表达问题

公众反馈意见: 所有楼栋门头缺少高度表达。

建设单位意见:本项目设置南入、北入两种门头,高度约为6.7米,已在方案深化中完善。

我局意见:建设单位意见属实,予以采信。 

二、非我局职责意见

(九)有关噪音问题

公众反馈意见: 周边高速太吵了,赶紧安装隔音屏,要不然规划都不成立。

建设单位意见:本项目采取必要的噪声防治措施,确保室内环境符合相关规范中关于隔声与降噪的相关要求。周边道路安装隔音屏工作不属于我司开发范畴。

我局意见:建设单位意见属实,予以采信。关于隔音屏事宜,我局已告知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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