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10日至2026年6月18日,我局依法对丰台区南苑植物油厂保障性住房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了为期7个工作日的网上及现场公示。公示期间共收到20份公众反馈意见,通过总结归纳为8类意见,经我局研究,现就公众反馈意见进行回复并采信如下:
一、属于我局职责的意见
(一)公众反馈意见:关于公示设计方案项目性质,是否包含保租房,是否将商业配套更改为保障房相关问题。
建设单位意见:本次公示设计方案为丰台区南苑植物油厂保障性住房项目配套商业部分,总建筑规模32836.88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规模30101.88平方米(含居住配套商业、地区级配套商业、街道管理服务用房、电缆分界室及设备用房),地下建筑规模2735平方米(含居住配套商业、地区级配套商业及设备用房),未包含保租房功能,不存在将商业更改为保障房的情形。
我局意见:建设单位意见属实,予以采信。
(二)公众反馈意见:关于公示项目是否涉及新建工程相关问题。
建设单位意见:本次公示配套商业部分现状已建成,本次公示仅涉及部分建筑使用性质调整,不涉及新建、改建工程建设。
我局意见:建设单位意见属实,予以采信。
(三)公众反馈意见:关于公示项目与现状住宅建筑间距及可能影响生活隐私相关问题。
建设单位意见:经我单位组织设计单位复核,本次公示配套商业部分与现状住宅之间的建筑间距满足《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2003版)规定的建筑间距及生活私密性间距要求。
我局意见:公众意见、建设单位意见符合相关法规、规范要求,采信双方意见。
(四)公众反馈意见:关于公示项目对现状住宅日照影响相关问题。
建设单位意见:本项目设计单位参照《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50947-2014、DB11/T1627-2019)对本项目周边现状住宅进行日照分析,依方案建设完成后,周边现状住宅采光满足《住宅项目规范》(GB55038-2025)住宅建筑的日照标准要求。项目建设后,对周边现状建筑国家、地方规范规定的日照标准未产生不利影响。
我局意见:公众意见、建设单位意见符合相关法规、规范要求,采信双方意见。
(五)公众反馈意见:关于设计方案公示期、现场公示位置、公众参与形式等问题。
建设单位意见:2026年6月10日至2026年6月18日,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丰台分局依法对本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了为期7个工作日的网上及现场公示,公示过程中已预留反馈渠道。
我局意见:本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符合《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规定的“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应当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的情形,我局已履行相应公众参与程序。我局记录整理公示期间网页和邮箱等反馈渠道收集的公众意见,组织建设单位以及设计单位针对公众反馈意见进行梳理研究,并在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官网发布采信公告。公众意见、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意见符合相关法规、规范要求,采信双方意见。请建设单位进一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后续工作。
(六)公众反馈意见:关于本次公示配套商业部分是否为全体业主共有,是否需要征求业主意见等问题。
建设单位意见:根据《民法典》,建筑物内的经营性用房为专有部分,本次公示配套商业部分现状已建成,本次公示仅涉及部分建筑使用性质调整,不涉及新建、改建工程建设,不属于《民法典》中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我局意见:建设单位意见属实,予以采信。
二、不属于我局职责的意见
(一)公众反馈意见:关于商业业态,投入使用后噪音、油烟、光污染及外来人员管理等问题
建设单位意见:该项目商业部分投入使用后我司将合理布局商业业态,以补充周边居民生活短板为主,充分考虑商业与现状住宅的关系,不引入干扰居民日常生活的业态,减少对居民日常生活的影响。关于噪音、油烟、光污染等问题,我司将督促经营主体严格按照各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开展经营活动。关于外来人员管理问题,本项目商业出入口均面向市政道路,商业区域与住宅区域实现物理隔离,杜绝外来人员进入小区内部。
我局意见:关于关于商业业态,投入使用后噪音、油烟、光污染及外来人员管理等问题,建议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级属地街道进一步咨询。
(二)公众反馈意见:关于本次变更设计方案程序是否符合安置合同要求问题。
建设单位意见:关于安置合同中约定的规划变更相关问题,经核实,安置合同第七条已注明:“出卖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建设该定向安置房,不得擅自变更。出卖人确需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征得受影响的买受人同意,并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因规划变更给买受人的权益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本项目安置房部分先期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本次公示仅涉及配套商业部分,不涉及变更安置房部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充分征求周边居民意见,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丰台分局依法对本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了为期7个工作日的网上及现场公示,我司积极配合开展后续工作。
我局意见:请建设单位做好后续解释工作。
三、总平面图公布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将上述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予以公布,公布期限自即日起至全部建设项目建成后通过规划核验之日止。本项目各项经济技术指标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最终审批为准。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