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23日至2024年2月6日,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丰台分局(以下简称“我局”)依法对丰台区王佐镇魏各庄村A01自住型商品房项目设计方案变更进行了为期15个自然日的网上及现场公示。公示期共收到89份公众反馈意见,总结归纳为9类意见。经研究,现就公众反馈意见进行回复并采信如下:
一、属于我局职责的意见
(一)公众反馈意见:关于A01地块设计方案变更原因的意见及未按照《民法典》要求由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召开业主大会共同投票决定规划更改的问题。
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意见:A01地块自住型商品房及配套设施部分于2016年11月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6规(丰)建字0053号),并已全部建设完成。现项目西侧未实施,为补充停车配套设施、改善居民生活条件,本次需调整项目用地范围及设计方案。
2024年1月23日至2024年2月6日,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丰台分局依法对丰台区王佐镇魏各庄村A01自住型商品房项目设计方案变更进行了为期15个自然日的网上及现场公示。根据公众反馈意见,我司于2025年6月16日致函业委会召开业主委员大会,共同商议方案变更事宜。截至2025年6月30日,未收到业委会任何形式的回复意见。
我局意见:公众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信。本次设计方案变更符合《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规定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在修改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的,应当依法征求意见”的情形,我局已履行相应公众参与程序。请建设单位进一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后续工作。
(二)公众反馈意见:关于停车位相关问题。
1、关于西山湖文苑A01地块设计方案变更前后机动车停车位配比及数量的意见。
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意见:A01地块自住型商品房及配套设施部分依据《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市规发﹝2006﹞384号)的要求进行规划设计,于2016年11月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全部建成并完成规划验收。
为改善居民生活条件,本次公示方案补充建设地下车库。新建停车位数量和配比均满足《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市规发﹝2006﹞384号)要求。
我局意见: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意见符合相关法规、规范要求,予以采信。
2、关于A01地块调整后地下车库出入口位置及小区人车分流的意见。
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意见:按照项目实际情况,规划新建地下车库出入口2处,均位于10#住宅楼西侧。地上车行人行流线维持原状。小区出入口与原许可证方案一致。本次公示方案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车库建筑设计规范》等规范要求。
我局意见: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意见符合相关法规要求,予以采信。
3、关于A01地块补充建设机动车停车位、雨水调蓄池、化粪池及优化综合文体活动场地等内容使用分配的意见。
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意见:本次公示方案涉及的机动车停车位、雨水调蓄池、化粪池及优化的综合文体活动场地等小区设施系依据相关法规、规范为A01地块配建的居住公共服务设施。A02地块(西山湖佳苑小区)已按规划建成,不在本次设计方案变更范围内。
我局意见: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意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予以采信。
4、关于公示规划图中西山湖文苑小区现状地上已建成48辆机动车停车位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
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意见:经现场核实,物业公司根据住户使用需求安装电动车充电桩,小区现状地上机动车停车位共计35辆,本项目设计方案变更后将建成地上机动车停车位48辆,该问题为设计单位图面标识不清晰,导致歧义,目前相关内容已修改完善。
我局意见:公众反馈意见属实,予以采信。
(三)公众反馈意见:关于应建未建及后续建设的意见。
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意见:丰台区王佐镇魏各庄村A01自住型商品房项目9#—12#自住型商品房、S-1和S-2商业及配套、1#地库等工程已于2016年11月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于2018年7月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验(验收)意见》。本次方案变更为满足小区居民生活需求,补充建设地下车库,后续由我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并实施建设,具体时间以实际施工建设及交付使用时间为准。
我局意见:公众意见属实,采信公众意见。请建设单位尽快按照变更后的方案完善相关手续。
二、不属于我局职责和与本次公示内容无关的意见
(一)公众反馈意见:关于西山湖佳苑A02地块车位产权年限、售价、电价及别墅区未完工、要求加快交付并开放的意见。
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意见:A02地块车位产权年限为50年,售价暂未确定,电价1.02元/度(商业电价),我司将积极推进别墅区竣工相关工作。公众反馈意见区域不在本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
我局意见:车位售价、电价等问题不涉及我局职责,建议公众进一步向房屋管理、供电等相关部门咨询。公众反映的别墅区不在本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与本次公示内容无关。
(二)公众反馈意见:关于建议拆除西山湖文苑2号楼和3号楼之间水泥墩并软化地面、改成绿地的意见。
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意见:小区物业由东方安颐(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管理,业主对小区管理的意见和问题,建议向物业公司反映解决。该意见不涉及本次设计方案变更公示事宜。
我局意见:关于小区内物业管理有关问题,建议公众向所在镇政府进一步反映。
(三)公众反馈意见:关于北京青龙湖腾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小区业主法律诉讼及经济纠纷等事宜的意见。
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意见:我司与小区业主法律诉讼及经济纠纷均由丰台区人民法院裁定,并按裁定意见执行后续工作。该意见不涉及本次设计方案变更公示事宜。
我局意见:法律诉讼问题以司法机构裁定为准,不涉及我局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