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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朝阳区小关北里43号住宅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调整公示反馈意见采信情况的通告

  • 日期: 2018-12-18 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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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23日至9月22日,我委就朝阳区小关北里43号住宅项目设计方案调整进行了为期30天的网上及现场公示,公示期间收到公众反馈意见共计96条,建设单位及项目设计单位针对反馈意见补充了书面意见。现将各方意见归纳采信如下:

一、双方无重大分歧意见

1、公共反馈意见:建议将设计中2号楼前面的垃圾站挪至距离世纪嘉园较远位置

建设单位意见:该项目未规划设计垃圾站,总图中标有“垃”字样以及指标表中“垃圾分类投放站”为普通可移动垃圾箱。

2、公众反馈意见:调整后回迁楼套数降低,可供选择房源减少

建设单位意见:回迁楼规划方案已在政府征收启动前向被征收居民公示,本次规划方案调整并未改变回迁楼的户数。调整前规划方案中回迁房的数量是按照全部回迁备选房源(177)统计的,调整后规划方案中回迁房数量是按照实际回迁居民数量(149)统计的。实际回迁备选房源数量未变,仍为177套,不影响未签约居民回迁选房。政府征收过程被征收居民签约踊跃,149户中已有136户签约。剩余13户可以在剩余的41套户型中进行选房,剩余28套住宅为本项目建设方自用。

二、属于我委职责范围的各方不同意见

1、公共反馈意见:现方案建成后影响周围小区采光,日照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

建设单位意见:本项目已经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通过天正日照进行了日照计算复核,拟建项目设计方案对周边项目日照影响满足国家相关日照标准规定(《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16年版)规定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

我委意见:调整后设计方案符合建设部第146号令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建设单位的意见符合事实,予以采信。

2、公共反馈意见:现方案距北侧小区过近,6#楼与世纪嘉园小区间距、养老设施与小关北里45号院7号楼间距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建设单位意见:按照本方案建设后,该项目与北侧现状住宅间距符合《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以下简称《通则》)、《北京地区城市规划管理守则》(以下简称《守则》)的居住建筑间距系数要求,即板式建筑不低于1.7倍建筑高度,总平面图中已标注了规范间距要求及各楼实际间距,实际间距均大于规范要求,未对北侧居住区产生不利影响。 

1)关于6#楼与北侧小关北里45号院(世纪嘉园)小区的间距:

6#楼高度79.6米,按照日照间距计算的距离应为135.32米,实际距离北侧45号院(世纪嘉园)3、4号楼间距为142.64米;

2)关于养老设施与北侧小关北里45号院(世纪嘉园)7号楼间距:

养老设施5层部分高度为19.8米,按照日照间距计算的距离应为33.66米,实际距离北侧45号院7号楼间距为45.63米;

我委意见:建设单位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和事实,予以采信。

3、公共反馈意见:影响世纪嘉园3、4号楼隐私

建设单位意见:本项目与周边小区的间距均大于18米,包括3、4号楼。内部任意两栋建筑的主要使用空间的外窗间距也不小于18米或采用高窗,满足《通则》及《守则》中对生活隐私性间距最小为18米的规范要求。

我委意见:建设单位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和事实,予以采信。

4、公共反馈意见:关于出入口设置相关问题。 

建设单位意见: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16年版)第8.0.5.1条规定,小区内主要道路应有两个出入口,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且宜设置在低等级道路,不影响主干道交通。本项目在世纪嘉园南路和南侧现状保留道路上各设置1个机动车出入口。中部北苑路出入口为预留消防应急通道,平时关闭。同时出入口位置满足《民用建筑设计通则》4.1.5条“机动车出入口位置,与大中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叉点量起不应小于70米”的规范要求。

我委意见:建设单位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和事实,予以采信。

5、公共反馈意见:小区生活配套难以满足要求

建设单位意见:本项目已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16年版)及《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市规发﹝2006﹞384号)(以下简称指标)要求结合小区相应规模按要求配套建设了相应的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本小区居住人口不高于3834人,按照《指标》第1.7.1条规定“居住区人口规模达到0.3-0.5万人的,应按照附表3设置项目;”按照附表3的要求,应配建社区卫生服务站100平米,文体活动站1000平米,综合文体活动场地2000平米,商业服务1000平米,社区服务中心160平米,社区居民委员会190平米,物业管理用房100平米,配电室120平米,还包括按标准设置存自行车处、居民汽车场库、有线电视光电转换间、垃圾分类投放站共12项生活配套,本项目配套均达到或超过标准,另按照规划要求单独配建了3000平米的养老设施。

我委意见:建设单位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和事实,予以采信。

6、公众反馈意见:整体规划的容积率计算有问题,回迁楼容积率高

建设单位意见:回迁楼作为项目的一部分统一规划统一设计,项目的容积率指标符合规划控制要求(该用地容积率控制要求为不高于2.8)。

我委意见:建设单位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和事实,予以采信。

7、公众反馈意见:回迁楼空间规划紧凑

建设单位意见:回迁楼作为项目的一部分与本项目统一规划、统一设计,整体规划较为均衡,1) 南侧与现状建筑的最近点距离为23.20米,除中间单元底部四层作为集体宿舍外,回迁房均满足《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以下简称《通则》)、《北京地区城市规划管理守则》(以下简称《守则》)中规定的日照间距要求, 即板式建筑不低于1.7倍建筑高度;2) 与南侧现状建筑隐私间距满足《通则》及《守则》中对生活隐私性间距最小为18米的规范要求。3)消防间距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的防火间距要求,对于南侧现状建筑满足高于27米的住宅和高于24米的公建之间的间距不低于13米的要求,对于东侧集体宿舍满足高于27米的住宅和不高于24米的公建之间的间距不低于9米的要求;4)西侧距用地红线最近点距离为31.6米,满足《通则》及《守则》中关于居住建筑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低于3米的规定。

我委意见:建设单位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和事实,予以采信。

8、公众反馈意见:回迁楼道路面积狭小

建设单位意见:回迁楼南侧道路为双车道,宽度6米,与小区内部车行道标准完全一致,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16年版)第8.0.2.2条规定的“小区路,路面宽6m-9m”的要求。

我委意见:建设单位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和事实,予以采信。

9、公众反馈意见:回迁楼绿化面积享有几乎为0

建设单位意见:绿化率按小区整体核算,不低于30%。公共绿地总指标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16年版)规定的0.5平米/人的要求,按3834人核算(包含回迁人数),公共绿地面积应不低于1917平米,实际公共绿地面积为2000平米。回迁楼按177户,户均2.8人,计算出回迁楼住宅部分的居住人数为496人,需要公共绿地298平米, 而实际回迁楼西侧完整的实土绿地面积为919.6平米,大于按人均面积标准计算出公共绿地面积需求。

我委意见:建设单位的意见符合事实,予以采信。

10、公众反馈意见:楼体的高度太高,超过周边的奥东18等小区,不与小关整体社区配套,显得很不协调。

建设单位意见:原方案为塔楼点式错落布局,栋数过多,缺少整体性略显凌乱,且道路系统不易组织。新方案为经过充分研究论证,并经过严谨理性计算分析得出的规划布局结果。新方案为板式布局,较原方案更有利于日照及通风,同时楼间距更大,避免了原有方案的问题。新方案整体布局错落有致,最高的6号楼未超过世纪嘉园塔楼高度,同时在高度上也与北侧的高塔和西侧的多层住宅形成呼应。与周边的项目高度相融合,也丰富了本区域的天际线。项目外立面拟采用新中式风格,色彩柔和,协调。亦能与周边项目形成良好的呼应。

我委意见:经研究,公式中现方案较原审批方案在建筑形式、立面处理方面进行了优化,调整后方案基本符合规划要求。建设单位意见符合事实,予以采信。

11、公众反馈意见:新方案比原方案增加了建筑规模

建设单位意见:原方案地上建筑面积131876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80693平方米;本方案地上建筑面积131965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80945平方米;地上、地下较原方案分别超出89平米及252平米,但地上总建筑面积未超出用地容积率指标要求,地下建筑面积无强制性要求,结合实际功能需求设置,是合理合法的。

我委意见:建设单位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和事实,予以采信。

三、属于我委职责范围的意见

1、公众反馈意见:公示中原方案图不能说明是经过审批的图纸,公示中未用文字详细描述调整内容。

我委意见:公示中的原方案图纸与原审批图纸内容一致,本次方案调整公示分别进行了现场及网上公示,且我委已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本项目现场公示进行公证记录。

2、公众反馈意见:建议取消公交首末站规划。

我委意见:我委已于2013年将公交首末站规划指标及小关北里43号住宅项目规划指标的调整进行了公示。本意见与公示方案调整无关,不予采信。

3、公众反馈意见:建议现规划或日后周边规划考虑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等教育网点布置。

我委意见:公共服务设施按照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指标要求在相应的项目中配置,本意见与公示方案调整无关,不予采信。

四、不属于我委职责范围的意见

1、有关视线遮挡、视野、通风、空气流通的相关意见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予采信。

2、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小关北里1、2号楼后期是否动迁、原菜市场是否恢复等意见,不属于我委职责。

3、有关影响世纪嘉园物业市值相关意见,不属于我委职责,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主张民事权利。

4、有关施工噪声扰民及补偿问题不属于我委职责,有关意见我委将通报建设主管部门,并告知建设单位注意施工安全,按照相关规定发放补偿费。

5、有关消防通道设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相关意见,不属于我委职责,有关情况我委将通报消防、环保主管部门。

6、关于项目周边的环境、噪音、交通安全、拥堵、道路改造、违停问题,我委将通报环保、交通主管部门。

7、关于公交场站可能造成的噪音污染和交通拥堵、安全等意见,与本项目方案调整无关,不予采信。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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