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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单位进京登记、备案

  • 日期: 2020-09-18 15:35
  • 来源: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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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建市〔2004〕78号文)要求,凡是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企业在京参加建设工程招投标,建设单位在对外国企业进行设计资格预审时,可以要求外国企业提供以下能满足建设工程项目需要的有效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均要求有外国企业所在国官方文字与中文译本两种文本。

       (一)所在国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

       (二)所在国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和企业保险证明;

       (三)所在国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业组织、公证机构出具的企业工程设计业绩证明;

       (四)所在国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业组织核发的设计许可证明;

       (五)国际机构颁发的ISO9000系列质量标准认证证书;

       (六)参与中国项目设计的全部技术人员的简历、身份证明、最高学历证明和执业注册证明;

       (七)与中方设计企业合作设计的意向书;

       (八)其他有关材料。

       上述材料应同时提交至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勘察设计管理处(地点: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五层勘察设计室)。承接设计任务后,应将工程设计合同(副本)、合作协议(副本)同步报我委备案。外国、港澳台地区设计企业在北京地区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未按规定提交材料的,我委将在招投标等环节加强监管。同时,中方合作单位不得在未按规定备案的外国、港澳台地区设计企业提交的工程设计图纸上签字盖章


附件: 建设部《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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