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利用档案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 9:00~11:30 、下午 13:30~17:00
二、利用档案手续:
1. 档案移交单位、形成单位:凭本单位介绍信和利用者本人身份证明,可利用相关档案。
2. 工程项目产权单位:凭本单位介绍信、产权证明和利用者本人身份证明,可利用相关档案。
3. 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凭本单位介绍信、管理证明文件和利用者本人身份证明,可利用相关档案。
4. 承担政府部门组织的项目或受政府部门委托的单位:凭政府部门介绍信和利用者本人身份证明,与本馆签订《利用档案保密协议》后,可利用相关档案。
5. 因工程施工需要利用地下管线档案的单位:凭本单位介绍信、该工程的规划行政许可文件和利用者本人身份证明,与本馆签订《利用档案保密协议》后,可利用相关档案。
6. 建筑物部分产权所有人:凭房产所属物业管理单位授权证明及委托管理物业合同、业主产权证明和利用者本人身份证明,可利用房屋所在楼层建筑平面竣工图。
7. 公、检、法、仲裁机构:凭本单位介绍信和利用者本人身份证明,可利用相关档案。
8. 其它单位或个人利用档案:凭档案移交单位或档案形成单位或产权单位的介绍信、法院立案证明和利用者本人身份证明,可利用相关档案。
9. 利用密级档案:按照《北京市城建档案馆保密档案借阅办法》的规定办理。
三、利用档案流程:
1. 利用档案手续审核
2. 利用者信息登记
3. 查询档案
4. 利用档案
四、利用档案注意事项:
1. 查档人办理登记后,应将手机、电脑等电子产品、摄影摄像器材,以及食品、水杯等物品存入存包柜。
2. 利用档案人员应在指定场所利用档案,不得擅自将档案带离指定场所。
3. 利用档案人员应在利用完毕后将档案恢复至原排列次序。
4. 利用档案人员应爱护档案,不得对档案进行描画、折叠、涂改、损毁,查阅缩微档案和数字化档案时,应爱护查阅设备。
* 本馆查询利用大厅已安装实时摄像监控系统,请查档人员遵守档案阅览相关规定。
预约电话:68025490 转 1
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2021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