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公告
京( 房 )政地征〔 2016 〕 1 号
北京市房山区水务局 实施的 房山区乡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营项目周口店镇污水处理厂项目用地,已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京政地字〔2015〕 67 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自 2016 年 3 月 10 日起,到 2016 年 3 月 23 日止)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名称、土地用途及征收土地位置
建设单位: 北京市房山区水务局
建设项目:房山区乡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营项目周口店镇污水处理厂
土地用途: 排水设施用地
征收土地位置:东至建设用地边线,南至建设用地边线,西至房易路国有土地界址点,北至建设用地边线(实际用地范围以建设工程规划用地测量成果报告书为准)。
二、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征收 周口店 镇 周口村 ,集体土地 2.0540 公顷( 30.81 亩),具体情况如下: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公顷) |
征地面积(亩) |
可调整园地 |
1.9992 |
29.99 |
林地 |
0.0548 |
0.82 |
合计 |
2.0540 |
30.81 |
三、征收补偿标准及补偿安置方案
本次征地补偿费共计为人民币 1431.1906 万元。其中货币补偿部分:土地补偿标准为人民币 15 万元/亩,共计人民币462.15万元,安置补助费标准为人民币 31.45215 万元/亩,共计人民币 969.0406 万元(安置补助费最终以人力社保、民政部门计算为准)。
四、征地安置人员数量及安置方式
依照北京市规定,本次征地安置农业人口 19 名;其中 10 名劳动力采取 货币方式 进行安置,超转人员 7 名按照我市有关规定安置。
五、青苗和地上附着物依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该征地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本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特此公告。
房山区人民政府(盖章)
2016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