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 房 )政地征〔 2016 〕 10 号-1
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房山区分中心实施的 房山区青龙湖镇东部局部地块(FS16-0201-0004等地块)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用地,已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京政地字〔2016〕 92 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自 2016 年 11 月 24 日起,到 2016 年 12 月 7 日止)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名称、土地用途及征收土地位置
建设项目:房山区青龙湖镇东部局部地块(FS16-0201-0004等地块)土地一级开发项目
土地用途:二类居住、商业金融用地等
征收土地位置:东至规划防护绿地东边线,南至规划路南红线、规划医疗卫生用地及规划二类居住用地南边线,西至规划防护绿地西边线、规划公园绿地西边线,北至青龙头村村界。(实际用地范围以建设工程规划用地测量成果报告书为准)。
二、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征收青龙湖镇崇各庄村,集体土地 7.5109 公顷( 112.66 亩),具体情况如下: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公顷) |
征地面积(亩) |
耕地 |
4.1676 |
62.51 |
林地 |
0.3085 |
4.63 |
可调整林地 |
0.1289 |
1.93 |
农村道路 |
0.0754 |
1.13 |
沟渠 |
0.2796 |
4.19 |
设施农用地 |
0.0088 |
0.13 |
工矿仓储用地 |
1.7985 |
26.98 |
空闲地 |
0.5529 |
8.29 |
其他草地 |
0.1907 |
2.86 |
合计 |
7.5109 |
112.66 |
三、征收补偿标准及补偿安置方案
本次征地补偿费共计为人民币 10079.6902 万元。其中货币补偿部分:土地补偿标准为人民币 20 万元/亩,共计人民币2253.2万元,本款项于2015年9月30日已支付崇各庄村合作社;安置补助费标准为 69.47 万元/亩,采取货币补偿为人民币 7826.4902 万元(安置补助费据实核算,足额支付)。
四、征地安置人员数量及安置方式
依照北京市规定,本次征地安置农业人口 94名;其中 59 名劳动力采取 货币方式 进行安置,超转人员 24 名按照我市有关规定安置。
五、青苗和地上附着物依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该征地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本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特此公告。
房山区人民政府(盖章)
2016 年 11 月 24 日
征地公告
京( 房 )政地征〔 2016 〕 10 号-2
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房山区分中心实施的 房山区青龙湖镇东部局部地块(FS16-0201-0004等地块)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用地,已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京政地字〔2016〕 92 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自 2016 年 11 月 24 日起,到 2016 年 12 月 7 日止)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名称、土地用途及征收土地位置
建设单位: 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房山区分中心
建设项目:房山区青龙湖镇东部局部地块(FS16-0201-0004等地块)土地一级开发项目
土地用途:二类居住、商业金融用地等
征收土地位置:东至规划防护绿地东边线,南至商业用地、二类居住用地A,西至规划地面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西边线,北至规划公园绿地北边线及规划路北红线。(实际用地范围以建设工程规划用地测量成果报告书为准)。
二、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征收青龙湖镇青龙头村,集体土地 26.7509 公顷( 401.27亩),具体情况如下: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公顷) |
征地面积(亩) |
耕地 |
0.0959 |
1.44 |
林地 |
0.0229 |
0.34 |
农村道路 |
0.2111 |
3.17 |
沟渠 |
0.0259 |
0.39 |
设施农用地 |
0.0090 |
0.14 |
商服用地 |
0.0686 |
1.03 |
工矿仓储用地 |
2.1304 |
31.96 |
住宅用地 |
7.7211 |
115.82 |
空闲地 |
0.8064 |
12.10 |
其他草地 |
15.6596 |
234.89 |
合计 |
26.7509 |
401.27 |
三、征收补偿标准及补偿安置方案
本次征地补偿费共计为人民币 19774.5856 万元。其中货币补偿部分:土地补偿标准为人民币 20 万元/亩,共计人民币8025.4 万元,本款项于2015年9月30日已支付给青龙头村合作社8025.2万元,本次还需支付青龙头村合作社0.2万元;安置补助费标准为 29.28 万元/亩,采取货币补偿为人民币 11749.1856 万元(安置补助费据实核算,足额支付)。
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房山区分中心在确保人员安置费用的前提下,采取预留商业用房方式进行非货币补偿。根据本村农业人口150人,按人均10平方米标准,为村合作社预留商业用房1500平方米,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房山区分中心按1.3万元每平方米的价格,先行支付村合作社预留商业用房回购款1950万元。预留商业款纳入土地一级开发成本。
预留商业用房位于青龙湖镇01街区4号地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的01-0042商业地块内,预留商业用房在建筑设计、层高、建材、外装及各项设施接入均须与该地块内其他商业建筑建设标准保持一致,为便于分隔空间及后期装修,内装为毛坯。土地竞得方须自成交之日(即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签发之日)起三年内将预留的商业用房交付村合作社。若土地竞得方三年内不能完成上述产权房屋的交付,则按照10000元/天标准支付违约金。如因不可抗力等因素未按期移交,各方可协商解决。土地竞得方须在成交之日起五年内配合完成上述产权房屋的所有权登记手续。在办理产权过户等相关手续过程中,土地竞得方与村合作社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税费及其他费用。
待4号地入市时,将以上内容作为入市条件,写入招拍挂文件中。待土地交易完成后,由村合作社以1.3万元每平方米的价格向二级竞得人回购,所购商业用房产权归村合作社所有。
四、征地安置人员数量及安置方式
依照北京市规定,本次征地安置农业人口 115名;其中 61 名劳动力采取 货币方式 进行安置,超转人员 42 名按照我市有关规定安置。
五、青苗和地上附着物依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该征地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本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特此公告。
房山区人民政府(盖章)
2016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