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公告
京( 房 )政地征〔 2017 〕 3 号-1
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房山区分中心实施的 房山区轨道交通房山线北广阳城站4号地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用地,已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京政地字〔2016〕 119 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自 2017 年 4 月 10 日起,到 2017 年 4 月 21 日止)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名称、土地用途及征收土地位置
建设单位: 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房山区分中心
建设项目:房山区轨道交通房山线北广阳城站4号地土地一级开发项目
土地用途:住宅混合公建用地等
征收土地位置:东至北广阳城村村界,西至规划圣水大街中心线,南至其他多功能用地(05-05-04)南侧规划道路中心线,北至北广阳城村村界。(最终以建设工程拨地测量成果报告书为准)
二、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征收拱辰街道南广阳城村,集体土地 0.4439公顷( 6.66亩),具体情况如下: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公顷) |
征地面积(亩) |
林地 |
0.1257 |
1.89 |
农村道路 |
0.0573 |
0.86 |
住宅用地 |
0.2075 |
3.11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0.0534 |
0.80 |
合计 |
0.4439 |
6.66 |
三、征收补偿标准及补偿安置方案
本次征地补偿费共计为人民币 206.5567万元。其中货币补偿部分:土地补偿标准为人民币 25万元/亩,共计人民币166.4625万元;安置补助费标准为 6.0215万元/亩,共计人民币 40.0942万元(征地补偿费应优先用于人员安置。安置补助费为初步核算金额,待依法征地公告后60日内,由村委会确定转非安置人员名单,以人力社保局、民政部门计算数额为准支付安置补助费)
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房山区分中心在确保人员安置费用的前提下,非货币补偿采取无偿还建商业用房方式,按照转非人员人均10平方米的标准,由二级开发单位无偿为拱辰街道南广阳城村合作社还建10平方米商业用房。还建商业用房位于房山区轨道交通房山线北广阳城站4号地项目范围内,控规编号为05-04-07地块,规划用途为多功能用地(F3)。还建商业房在建筑设计、层高、建材、外装及各项设施接入均须与该地块内其他商业建筑设计标准一致,为便于分隔空间及后期装修,内装为毛坯。为保障南广阳城村村民利益,将无偿还建的10平方米商业用房作为入市条件,写入招拍挂文件中。待土地交易完成后,在5年之内交付,后续因购买商业用房所产生的相关税费由拱辰街道南广阳城村合作社自行解决。
四、征地安置人员数量及安置方式
依照北京市规定,本次征地安置农业人口 1名;其中 1名劳动力采取 货币方式 进行安置,超转人员 0名按照我市有关规定安置。
五、青苗和地上附着物依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该征地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本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特此公告。
房山区人民政府(盖章)
2017 年 4 月 10 日
征地公告
京( 房 )政地征〔 2017 〕 3 号-2
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房山区分中心实施的 房山区轨道交通房山线北广阳城站4号地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用地,已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京政地字〔2016〕 119 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自 2017 年 4 月 10 日起,到 2017 年 4 月 21 日止)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名称、土地用途及征收土地位置
建设单位: 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房山区分中心
建设项目:房山区轨道交通房山线北广阳城站4号地土地一级开发项目
土地用途:住宅混合公建用地等
征收土地位置:东至张家场村村界,西至规划长于路东边线及规划圣水大街中心线,南至规划良乡高教园区二十八路中心线及其他多功能用地(05-05-04)南侧规划道路中心线,北至规划长阳大街中心线。(最终以建设工程拨地测量成果报告书为准)
二、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征收长阳镇北广阳城村,集体土地 15.3442公顷( 230.16亩),具体情况如下: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公顷) |
征地面积(亩) |
耕地 |
0.0873 |
1.31 |
园地 |
0.0027 |
0.04 |
林地 |
7.7916 |
116.87 |
农村道路 |
1.5547 |
23.32 |
沟渠 |
0.0006 |
0.01 |
商服用地 |
0.0072 |
0.11 |
住宅用地 |
0.0166 |
0.25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3.8486 |
57.73 |
公路用地 |
1.6485 |
24.73 |
街巷用地 |
0.1740 |
2.61 |
空闲地 |
0.0940 |
1.41 |
其他草地 |
0.1184 |
1.78 |
合计 |
15.3442 |
230.16 |
三、征收补偿标准及补偿安置方案
本次征地补偿费共计为人民币 9707.5849万元。其中货币补偿部分:土地补偿标准为人民币 25万元/亩,共计人民币5754.0750万元;安置补助费标准为 17.1770万元/亩,共计人民币 3953.5099万元(征地补偿费应优先用于人员安置。安置补助费为初步核算金额,待依法征地公告后60日内,由村委会确定转非安置人员名单,以人力社保局、民政部门计算数额为准支付安置补助费)
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房山区分中心在确保人员安置费用的前提下,非货币补偿采取无偿还建商业用房方式,按照转非人员人均10平方米的标准,由二级开发单位无偿为长阳镇北广阳城村合作社还建530平方米商业用房。还建商业用房位于房山区轨道交通房山线北广阳城站4号地项目范围内,控规编号为05-04-07地块,规划用途为多功能用地(F3)。还建商业房在建筑设计、层高、建材、外装及各项设施接入均须与该地块内其他商业建筑设计标准一致,为便于分隔空间及后期装修,内装为毛坯。为保障北广阳城村村民利益,将无偿还建的530平方米商业用房作为入市条件,写入招拍挂文件中。待土地交易完成后,在5年之内交付,后续因购买商业用房所产生的相关税费由长阳镇北广阳城村合作社自行解决。
四、征地安置人员数量及安置方式
依照北京市规定,本次征地安置农业人口53名;其中 34名劳动力采取 货币方式 进行安置,超转人员 14名按照我市有关规定安置。
五、青苗和地上附着物依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该征地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本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特此公告。
房山区人民政府(盖章)
2017 年 4 月 10 日
征地公告
京( 房 )政地征〔 2017 〕 3 号-3
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房山区分中心实施的 房山区轨道交通房山线北广阳城站4号地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用地,已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京政地字〔2016〕 119 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自 2017年 4 月 10 日起,到 2017 年 4 月 21 日止)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名称、土地用途及征收土地位置
建设单位: 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房山区分中心
建设项目:房山区轨道交通房山线北广阳城站4号地土地一级开发项目
土地用途:住宅混合公建用地等
征收土地位置:东至规划绿地东边线,西至北广阳城村村界,南至其他多功能用地(05-05-04)南侧规划道路中心线,北至规划长阳大街北边线。(最终以建设工程拨地测量成果报告书为准)
二、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征收长阳镇张家场村,集体土地 4.7804公顷( 71.71亩),具体情况如下: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公顷) |
征地面积(亩) |
农村道路 |
0.2670 |
4.01 |
坑塘水面 |
1.7286 |
25.93 |
住宅用地 |
0.0053 |
0.08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2.5409 |
38.11 |
公路用地 |
0.1531 |
2.30 |
空闲地 |
0.0855 |
1.28 |
合计 |
4.7804 |
71.71 |
三、征收补偿标准及补偿安置方案
本次征地补偿费共计为人民币 3171.1692万元。其中货币补偿部分:土地补偿标准为人民币 25万元/亩,共计人民币1792.65万元;安置补助费标准为 19.2246万元/亩,共计人民币 1378.5192万元(征地补偿费应优先用于人员安置。安置补助费为初步核算金额,待依法征地公告后60日内,由村委会确定转非安置人员名单,以人力社保局、民政部门计算数额为准支付安置补助费)
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房山区分中心在确保人员安置费用的前提下,非货币补偿采取无偿还建商业用房方式,按照转非人员人均10平方米的标准,由二级开发单位无偿为长阳镇张家场村合作社还建230平方米商业用房。还建商业用房位于房山区轨道交通房山线北广阳城站4号地项目范围内,控规编号为05-04-07地块,规划用途为多功能用地(F3)。还建商业房在建筑设计、层高、建材、外装及各项设施接入均须与该地块内其他商业建筑设计标准一致,为便于分隔空间及后期装修,内装为毛坯。为保障张家场村村民利益,将无偿还建的230平方米商业用房作为入市条件,写入招拍挂文件中。待土地交易完成后,在5年之内交付,后续因购买商业用房所产生的相关税费由长阳镇张家场村合作社自行解决。
四、征地安置人员数量及安置方式
依照北京市规定,本次征地安置农业人口23名;其中 15名劳动力采取 货币方式 进行安置,超转人员 4名按照我市有关规定安置。
五、青苗和地上附着物依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该征地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本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特此公告。
房山区人民政府(盖章)
2017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