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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入市交易范围

  • 日期:2008-04-02 16:34
  • 来源: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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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征用等方式储备的土地,需出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市和区、县的开发企业或其他单位利用划拨土地进行一级开发后,需转让 土地使用权的;


三、由区县政府选择投资开发者进行危旧房改造或其他成片开发,需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四、企业改制、破产、兼并等原因需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或以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联建、合作开发房地产的;


五、协议出让土地首次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土地使用权交易。


七、委托人委托交易市场进行公开交易的其他土地使用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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