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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汛期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 日期:2012-07-05 14:12
  • 来源: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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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

1总则

1.1北京市突发地质灾害的特点和现状

1.1.1 北京市突发地质灾害特点

地质灾害是指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突发地质灾害主要发生在山区,诱发因素很多,其类型主要有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四种,广泛分布在北山地区的昌平区、密云县、怀柔区、延庆县、平谷区以及西山地区的房山区、门头沟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均有分布。

1.1.2 北京市突发地质灾害现状

截止2011年底,全市累计有66个乡镇、268个行政村、344条道路、109个景点、20个度假村、20个矿山及6个中小学校受到突发地质灾害威胁,威胁户数人数分别达到512815872。截止20123月,全市共有突发性地质灾害隐患点943处,其中崩塌隐患点626处,不稳定斜坡隐患点55处,地面塌陷隐患点25处,滑坡隐患点4处,泥石流隐患点233处。全市突发地质灾害高易发区面积约为1870km2,约占全市面积的12%;中易发区面积约为3665km2,约占全市面积的22%;低易发区面积约为3792km2,约占全市面积的23%;不易发区面积约为7083km2,约占全市面积的43%

1.2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北京奥运、60周年国庆应急工作成功经验为基础,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世界城市的需要出发,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国土资源部、市应急委、市防汛办关于安全迎汛、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有关精神,以《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通知》(国办函【2011】94号)的内容和要求为纲领,以构建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地质灾害防治与应急管理机制为根本,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目标,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为宗旨。

1.3 编制目的

提高汛期应对和处置突发地质灾害的能力,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突发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得到及时处置,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4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0年修订)》(京政发[2010]12号)、《北京市十二五时期应急体系发展规划》、《北京市地质灾害防治总体规划(20012015年)》、《北京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通知》(国办函【2011】94号)及国家及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预案。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处置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诱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突发地质灾害。

本预案适用于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应对汛期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活动。

1.6工作原则

群测群防、加强预警。依托群测群防体系,建立有效的预警信息通道,保证应急工作及时、快速、有效地开展,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市国土局统一领导下,局有关部门及下属各分局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

分级管理,协调配合。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密切合作,落实各项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措施。

1.7 突发地质灾害等级

突发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1.7.1特别重大地质灾害(Ⅰ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1000人以上或可能造成1亿元以上经济损失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地质灾害灾情。 

1.7.2重大地质灾害(Ⅱ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地质灾害: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经济损失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地质灾害灾情。 

1.7.3较大地质灾害(Ⅲ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地质灾害: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地质灾害灾情。

1.7.4一般地质灾害(Ⅳ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地质灾害: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1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5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地质灾害灾情。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2.1.1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汛期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局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市国土局局长

副组长   市国土局分管副局长

     市国土局地质环境处处长

         市国土局办公室主任

         市国土局财务处处长

         市国土局矿产资源开发处处长

         市国土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主任

         各区县国土分局局长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我局地质灾害应急相关工作,并对工作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2)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开展地质灾害隐患调查和巡查,汇总险情、灾情并及时向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报告;

3)接受市应急办、市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和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在灾害发生时发出的其它各项指令,开展相关工作。

一旦发生突发地质灾害,领导小组转为突发地质灾害临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临时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长担任临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副组长担任副总指挥

临时应急指挥部的职责如下:

(1)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地质灾害时,协助北京市突发地质灾害临时应急指挥部落实具体应对工作,指导、检查区(县)国土分局开展较大、一般突发地质灾害的应对工作。

(2)领导小组的指导下,一般和较大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由所属地区(县)政府协调相关部门,由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由市突发地质灾害临时应急指挥部协调相关部门,市国土资源局作为主责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1.2 日常管理机构

领导小组(临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国土局地质环境处。

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落实领导小组(临时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协调各处室及区县国土分局

(2)负责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向市应急办提出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的建议;

(3)负责起草我局应对突发地质灾害政策措施和指导依据;

(4)负责组织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应急演练;

(5)负责组织突发地质灾害防治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6)负责收集和汇总险情、灾情,及时向领导小组(临时应急指挥部)及市应急办报告;

(7)负责组织全市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工作及应急资源的管理工作;

(8)负责专家顾问组的联系工作;

(9)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负责新闻报道的相关工作;

(10)承担领导小组(临时应急指挥部)的日常事务及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工作机构

2.2.1预警技术

成立突发地质灾害预警技术组,负责开展汛期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工作。

2.2.2应急调查队

成立北京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队,委托市地质研究所所长担任,分局也可根据情况委托相应单位

应急调查队的主要职责是根据领导小组的安排或者收到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地国土分局指令,及时赶赴地质灾害现场开展应急调查工作,编写应急调查报告并上报;及时向领导小组通报现场情况,出现场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建议;设立专门的值班室,承担汛期突发地质灾害24小时值班任务;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地质灾害应急其它相关工作。

2.2.3专家顾问组

聘请地质灾害应急方面的专家,成立专家顾问组。

主要职责:

1)对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的发生和发展趋势、处置办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2)对我局地质灾害应急体系建设提供意见和建议,并承担我局突发地质灾害知识培训任务

2.3各处室职责

地质环境处:除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外,负责我局汛期的地质灾害值班,协助领导小组做好相关工作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联系专业调查人员。

财务处:保障此项工作预算范围内的资金支出和灾害发生时必要的经费开支。

3灾害的预警级别和发布

3.1预警级别

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四个预警级别,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加以表示。

蓝色预警(级):预计发生地质灾害可能性一般。

黄色等级(级):预计发生地质灾害可能性较大。

橙色等级(级):预计发生地质灾害可能性大。

红色等级(级):预计发生地质灾害可能性极大。

3.2预警信息的发布、变更和解除

3.2.1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地质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2蓝色预警和黄色预警由市国土局与市气象局联合发布和解除,并同时上报市应急办、市地质灾害协调小组办公室或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备案。

3.2.3橙色预警由市国土局与市气象局联合提出预警发布和解除建议,报市应急办,经市地质灾害临时应急指挥部或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由市应急办或授权市国土局与市气象局联合发布和解除。

3.2.4红色预警由市国土局与市气象局联合提出预警发布和解除建议,由市应急办报请市应急委主要领导,经批准后由市应急办或授权市国土局与市气象局联合发布和解除。

3.3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本方案迅速通知各工作组,相关处室、各分局立即进入预警状态,根据规定做出响应,履行各自所应承担的职责。

3.3.1蓝色、黄色预警响应

蓝色、黄色预警发布后,由领导小组副组长指挥,各工作组,相关处室、各分局相关人员随时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值班人员要到岗到位,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各隐患点现场人员或所在地有关人员加强联系,随时了解各隐患点的情况,并向上级部门报告。各工作组做好后勤、物质保障工作,应急调查队做好出发的准备工作。

3.3.2橙色预警响应

在黄色预警的基础上,由领导小组组长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参与值班,各区县分局根据领导小组的部署,对辖区内的隐患点进行巡查,并将巡查发现的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应急调查队进入待命状态,随时准备出发。

3.3.3红色预警响应

在橙色预警的基础上,领导小组组长带班,各相关处室、各工作机构应密切关注地质灾害险情的发展动态。相关各区县分局工作人员根据领导小组的部署,要深入各隐患点,协助各隐患点第一责任主体开展工作,并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情况。应急调查队24小时在岗,进入待命状态,随时准备出发。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

4.1.1一般地质灾害的应急响应(Ⅳ级)

1)临时应急指挥部响应:临时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局主管副局长)责成所属相关部门启动应急预案,并指导、检查区县国土分局开展地质灾害应对工作。

2)局相关处室响应:各相关处室要保持通信畅通,加强与临时应急指挥部之间的联系。根据情况需要,配合区县国土分局开展突发地质灾害的处置工作。

3)区县国土分局响应:区县国土分局立即启动区县国土分局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具体组织协调、指挥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赶赴现场。区县分局相关负责同志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现场保护和先期处置工作。必要时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采取相应措施。将险情灾情及事故处置情况及时报告临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应急处置的后勤保障工作。做好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应急相关工作。

4)应急调查队响应:根据临时应急指挥部安排,赶赴地质灾害现场开展应急调查工作,编写应急调查报告,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上报临时应急指挥部。

4.1.2较大级地质灾害的应急响应(Ⅲ级)

1)临时应急指挥部响应:临时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局主管副局长)赶赴地质灾害现场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指挥各工作组、相关处室以及区县国土分局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将灾害发展及处置进展情况,及时报告市应急办,并通知有关部门。

2)局相关处室响应:各相关处室根据各自承担的职责,按照临时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开展应急工作,各处室负责人根据临时应急指挥部安排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工作。

3)区县国土分局响应:区县国土分局局长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协助临时应急指挥部并协调区县其它部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应急调查队响应:在第一时间集结,赶赴地质灾害现象开展应急调查工作,编写应急调查报告,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上报临时应急指挥部。

4.1.3重大地质灾害的应急响应(Ⅱ级)

1)临时应急指挥部响应:临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市国土局局长)赶赴地质灾害现场协助市地质灾害临时应急指挥部或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或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开展应急救援组织工作。

2)局相关处室响应:各相关处室根据各自承担的职责,按照临时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开展应急工作,完成临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各种应急工作。各处室负责人根据临时指挥部安排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工作。

3)区县国土分局响应:区县国土分局局长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处置工作,协助临时应急指挥部并协调区县其它部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应急调查队响应:在第一时间集结,赶赴地质灾害现场开展应急调查工作,编写应急调查报告,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上报临时应急指挥部。

4.1.4特别重大地质灾害的应急响应(Ⅰ级)

1)临时应急指挥部响应:临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市国土局局长)赶赴地质灾害现场协助市地质灾害临时应急指挥部或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的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2)局相关处室响应:各相关处室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工作,完成临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各种应急工作。

3)区县国土分局响应:区县国土分局局长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处置工作,完成临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各项工作。

4)应急调查队响应:在第一时间集结,赶赴地质灾害现场开展应急调查工作,编写应急调查报告,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上报临时应急指挥部。

4.2应急响应升级

根据事态发展,超出临时应急指挥部处置能力,需要更多的部门和单位参与处置时,向市地质灾害临时应急指挥部或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并上报市应急委,以市应急委名义,组织、协调本市其他专项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处置工作。

4.3应急响应结束

1)一般和较大突发地质灾害,由区县国土分局组织有关专家对灾情进行评估,提出响应结束的建议,报请区县政府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并向市应急办和地质灾害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2)重大突发地质灾害,由市国土局组织有关专家对灾情情况进行评估,向市地质灾害临时应急指挥部或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提出响应结束的建议,报请相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宣布响应结束。

3)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由市国土局组织有关专家对灾情情况进行评估,由相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应急办提出响应结束的建议,报请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宣布响应结束。

5总结和评估

1)在突发性地质灾害事件发生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组织专家调查和分析地质灾害发生的原因和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并在五日内将分析、预测结果和总结报告报领导小组。

2)配合市应急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等部门,对突发性地质灾害事件和处理情况进行评估,并向有关部门递交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的内容包括:调查和分析地质灾害发生的原因和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评估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发现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领导小组对在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的预防、调查、处置和报告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制度保障措施

1)天气预报制度:加强与市气象局的沟通和联系,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专人关注每日天气预报,当发布中雨以上或连阴雨预报时,立即组织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会商,并将会商结果汇报给领导小组。

2)应急值班、通讯制度:明确在岗值班人员为当日责任人,要求值班人员坚守岗位,当上级下达相关指令或接收到涉及地质灾害的有关信息时,应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

汛期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手机24小时开机,保持通讯畅通。

3)巡查制度:根据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区县分局不定期对灾害隐患点进行抽查或排查,发现险情要及时报告并视情况做出紧急处理,处理结果报领导小组,使领导小组及时掌握有关信息,做出有针对性的指示和命令。

4)应急报告制度:汛期实行应急报告制度,各部门、工作组及有关单位根据掌握的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各国土分局密切关注雨情,随时掌握乡镇村险情,中雨及以上雨情实行零报告制度(无事报平安),严格执行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7 宣教、培训和演练

7.宣传教育

市国土局及各区县分局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网络、广播、影视、报刊、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科普宣传增强当地政府和群众防灾减灾和遇险自救互救的能力。调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地质灾害防治,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抵御地质灾害的能力。

区县国土分局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和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具体落实到各相关单位,落实到乡(镇)长和村委会主任以及受灾害隐患威胁的群众,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防灾明白卡”发到群众手中。

7.培训

市国土局及区县分局应对各级政府行政人员进行突发地质灾害相关知识培训,增强政府行政人员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知识和能力。内容包括:突发地质灾害的预防、控制和治理知识;防治地质灾害法律、法规;灾情、险情发生时的自救互救常识;地质环境保护常识。

7.演练

市国土局和各区县分局应根据预案,定期组织专业性和综合性的应急演练,应急演练应包括演练准备、演练实施和演练总结三个阶段。通过演练,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制,熟悉应急指挥的决策、协调和处理程序,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和改进应急预案。各区县国土分局也应组织本辖区、本系统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专项演练,普及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知识和技能,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8附则

8.1各区县常见突发地质灾害种类

海淀区:崩塌、泥石流、采空塌陷

丰台区:崩塌、泥石流、采空塌陷

石景山区:崩塌、泥石流

门头沟区:崩塌、滑坡、泥石流、采空塌陷

房山区:崩塌、滑坡、泥石流、采空塌陷

昌平区:崩塌、泥石流

平谷区:崩塌、滑坡、泥石流

怀柔区:崩塌、滑坡、泥石流

密云县:崩塌、泥石流

延庆县:崩塌、泥石流

8.2关于本预案

本应急预案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制定并解释。

根据本应急预案,各相关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各自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并报市国土局备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3附件

 北京市突发性地质灾害隐患点统计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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