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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转变规划方式,保障规划实施

  • 日期:2018-01-09 10:55
  • 来源: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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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总体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将成为北京城市发展的法定蓝图。全市上下和在京各部门各单位各方面应坚持依法办事,涉及空间规划的事情自觉接受城市总体规划约束,坚决维护城市总体规划严肃性和权威性。尊重市民对城市规划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调动各方面参与和监督规划实施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北京市将做好组织实施和服务工作,保障首都功能布局良好、运行有序,各项建设与管理按照城市总体规划有效实施。

第一节 建立多规合一的规划实施及管控体系,实现一张蓝图绘到底

全面建立多规合一的规划实施管控体系,以城市总体规划为统领,重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各级各项规划,实现底图叠合、指标统合、政策整合,确保各项规划在总体要求上方向一致,在空间配置上相互协调,在时序安排上科学有序。

第121条 底图叠合,夯实城市发展本底

1.坚持全域空间规划

率先实现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两图合一,实现城市规划向城乡规划转变,形成全域空间规划基础底图。整合山水林田湖五大生态要素,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硬约束,划定生态控制线和城市开发边界。

2.筑牢城市安全红线

完善首都安全防护规划和相应管控机制,加强对中央党政军领导机关、重大国事活动场所、重要军事设施、重要经济目标与城市运行的安全保障。综合抗震、工程地质、防洪排涝、地面沉降、气候气象等重要限制性要素,推动水、电、油、气等城市生命线系统的有效衔接和统一,完善疏散救援通道系统。

3.描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一张蓝图

落实城市各项发展要素,科学配置空间资源,逐步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产业、住房、交通、市政、环境保护、公共服务、公共空间等规划相融合,建立一张图审批管理平台,提高规划统筹管理水平和执行效果,形成统一衔接、功能互补、相互协调、一以贯之的一本规划、一张蓝图。

 

第122条 指标统合,科学统筹各项规划

1.建立规划指标逐级落实机制

加强对城市总体规划总目标的分解细化,制定各级各类地区规划及专项规划,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开展城市设计,制定完善规划指标管控体系和落实机制,强化城市总体规划调控作用,确保城市总体规划刚性要求有效落实。

2.建立规划指标分阶段落实机制

健全规划行动机制,加强对城市总体规划目标任务的分解落实和实施推动。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级年度重大项目建设安排和财政支出,滚动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第123条 政策整合,保障规划有效实施

1.提高政府、社会、市民实施规划的协同性和积极性

完善政策机制,推动政府、社会、市民同心同向行动,使政府有形之手、市场无形之手、市民勤劳之手同向发力,鼓励企业和市民通过各种方式参与城市建设管理,推动规划有效实施。

2.制定完善重点领域有关政策

围绕疏解、整治、提升、发展,细化完善配套落实政策,加强各项政策的协调配合,健全完善疏解非首都功能、优化提升首都功能、人口调控、治理“大城市病”、服务保障“四个中心”、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等方面的政策体系。

3.完善技术标准和规范体系

适时启动修订《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及时调整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建立两规合一的用地分类标准和规则。建立贯穿规划编制、实施、管理全过程的城市设计体系,制定城市设计管理法规。及时修订相关技术规范,在规划设计、建设施工、运行管理等各个环节更加体现以人为本、绿色安全、节约集约的理念,推动各行业技术规范在理念、策略、标准等方面相互衔接。

4.改革建设开发模式

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创新集体建设用地集约集中和转型升级利用机制。建立深度土地一级开发模式,改革现有土地一级开发成本核算方法,将公共空间建设纳入土地一级开发范围。按照区域统筹、综合平衡的原则,建立以区为主体、以乡镇(街道)为基本单元的统筹规划实施机制。

5.完善疏解功能促发展的有关财税政策

根据疏解非首都功能、优化提升首都功能、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需要,结合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完善市对区财政管理体制,完善疏解非首都功能控制增量、疏解存量的有关财税政策,建立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财政激励引导机制。

 

第二节 建立城市体检评估机制,提高规划实施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124条 建立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评价指标体系

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国际一流标准,结合北京实际情况,统筹各类规划目标和指标,初步建立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评价指标体系,共42项指标,并以此按年度对发展目标进程进行评估,实施指标体系定期动态管理。

 

第125条 建立城市体检评估机制

1.实时监测

搭建多规合一的城市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全覆盖、全过程、全系统的规划信息综合应用平台,对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各项指标进行实时监测。定期发布监测报告,将监测结果作为规划实施评估和行动计划编制的基础。

2.定期评估

建立一年一体检、五年一评估的常态化机制,年度体检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实施计划编制的重要依据,五年评估结果作为近期建设规划编制的重要依据。建立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部门自评估和第三方综合评估相结合的评估制度。定期对社会公布规划评估情况。

3.动态维护

结合五年评估和第三方综合评估,开展规划动态维护。采取完善规划实施机制、优化调整近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等方式,确保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各项内容得到落实,并对规划实施工作进行反馈和修正。

 

第126条 完善专家咨询和公众参与长效机制

建立城市发展重大问题和重大项目规划咨询机制,引导各领域专家和公众在规划编制、决策和实施中发挥作用,使规划更好地反映民意、汇集民智、凝聚民心。

 

第三节 建立实施监督问责制度,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127条 完善城市规划法律法规体系

按照改革部署,推进重点领域法规的立改废释,形成覆盖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的法律法规制度。完善规划执行决策的法定程序,促进规划实施的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提高违法成本,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纪检监察相衔接。


第128条 健全规划公开制度

1.编制公告

实施阳光规划,在规划编制期间,适时向社会公示规划方案,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控制性详细规划、特定地区规划及各级各类专业专项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2.实施公开

市区两级政府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实施情况,并向社会公开。完善各级各类规划实施的社会公开和监督机制,形成全社会共同遵守和实施规划的良好氛围。

3.修改公示

对已经批准的各级各类规划强制性内容进行修改,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确需修改的,依照法定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在规划修改期间向社会公示规划修改内容。

 

第129条 建立规划实施的监督考核问责制度

1.健全规划实施监管制度

建立市级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完善全市统一的规划监管信息平台,强化对规划全过程信息化监管,促进行政机关和有关主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2.建立规划实施考核问责制度

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级各类城乡规划必须严格执行,决不允许任何部门和个人随意修改、违规变更。依据规划实施任务分工落实方案,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督导和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各区、各部门及领导干部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健全监督问责机制,对违反规划和落实规划不力、造成严重损失或者重大影响的,一经发现,坚决严肃查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四节 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规划实施统筹决策机制

第130条 加强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的组织协调作用

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是首都规划建设的决策机构,要完善工作机制,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加强对规划执行的检查,加强对重要问题的研究。完善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全体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审议城市规划和规划管理的战略方针、阶段性工作成果及其重大调整、变更;审议本年度建设计划安排和上年度建设计划完成情况;审议重要地区、重大项目选址和规划设计。完善主任办公会议制度,研究处理有关首都规划、建设、管理的重要问题。首规委办公室负责处理首规委全体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处理闭会期间日常工作。完善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联络员会议制度,通报规划建设中的重要情况,研究协调在京各部门在规划建设中的有关问题。

 

第131条 完善部门联动机制

完善重大项目选址决策机制,构建市区两级衔接联动的规划基础平台、各部门和各区协调推进工作的空间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各部门在公共财政投入、土地供应、重大项目推进与空间布局在建设时序上的相互协调,合理确定重点任务的年度安排和行动计划,实现市区协调、部门联动、同步高效。

 

第132条 优化调整规划事权

市政府作为规划管控主体,强化市级对城市规划的刚性控制和实施监督作用;区政府作为规划实施主体,发挥其主动性和积极性,合理配置区级规划实施的自主权。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逐步合并、下放、取消一批审批事项,除涉及全市性、系统性、跨区域的项目及重大工程外,逐步实现项目规划手续由区级办理。加强区级规划国土管理力量。

 

第133条 创新区域协同机制

在京津冀协同发展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京津冀地区城乡规划协商制度,加强两市一省经常性、制度性协商和对话,形成协同规划建设管理的长效机制,协调处理涉及区域协同发展的相关规划建设问题。以空间规划为平台,推进区域城乡规划建设、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协同发展和信息沟通共享等方面协调统筹,保障区域协同发展。

 

第134条 加强宣传培训

拓宽规划宣传渠道,营造良好的城乡规划工作氛围,推动首都城乡规划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利用高等学校、党校、行政学院等,加强城乡规划相关专业知识学习培训,培养一批专家型城市规划管理干部,打造一支服务意识好、业务能力强、敢于坚持原则的规划建设管理人才队伍,用先进理念、科学态度、专业化知识做好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135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规划执行中遇有重大事项,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规划建设管理好首都,是党中央、国务院赋予我们的重大责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北京城市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将成为城市发展、建设、管理的法定蓝图。全市和在京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性,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要全面深化改革,突破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难点和瓶颈问题,发扬工匠精神,精心组织实施,稳步推进,一茬接着一茬干,一张蓝图绘到底。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同心同德,开拓进取,勇于担当,真抓实干,不断开创首都城市发展新局面,无愧于伟大时代和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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