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0条 本规划一经批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北京市各委、办、局和各级政府必须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性,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切实保障城市总体规划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建设的指导和调控作用。
第161条 加强城市规划法规体系建设,健全规划实施的法制体系,进一步完善城市规划管理的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
第162条 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切实提高城市管理与服务水平,规范城市管理的制度、标准与审批程序,依法行政,保证规划实施的合法、公平和效率。
第163条 各类各项建设都应纳入城市规划统一管理,保证城市各项建设活动能够按照总体规划协调、有序地进行。
第164条 本规划批准后,根据城乡规划改革的方向,适时建立能够保证总体规划实施的城乡规划体系。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开展下一层次的各项规划,尤其是开展并滚动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明确近期实施总体规划的发展重点和建设时序。
第165条 建立政府对总体规划实施评价监控机制。通过对人口、用地、交通、环境、资源等因素的发展变化进行实时监控和评价,对规划进行校核,确保政府对规划及其实施进行动态调控。
第166条 应对北京未来发展面临的人口集聚压力,加强在人口管理与引导政策、机制等方面的研究,加快制定保障首都协调发展的人口调控法规政策与措施。
第167条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城市规划实施中的作用,根据土地价值规律和产业集聚规律,完善政府土地利用引导和调控机制,促进土地的集约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第168条 建立城市规划、发展改革、土地管理、建设管理等部门的联动机制,建立城市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供应计划互动一体的城市发展调控体系。
第169条 密切关注国家财税制度改革(物业税与财产税)与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政策,研究其对城市布局和产业布局带来的深刻影响,在规划实施中积极应对,并适时研究和制定相关配套措施,以保持城市规划在新的发展环境下的宏观调控和综合协调作用。
第170条 强化政府土地储备等集中统一管理措施的实施力度,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有计划地投放土地,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
第171条 为保障首都协调发展,有效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应从组织机构、运转机制等方面加强在区域经济发展、生态安全、交通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中的综合协调力度。
第172条 在完善规划审批制度和规划公开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城市规划的监督检查制度。各级政府要积极发挥法律监督、行政监督、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的作用,认真查处和纠正各种违反规划的行为,加大对违法建设行为的整治力度。发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各基层社区组织以及社会团体、公众在城市规划实施全过程中的监督作用,通过多种形式建立起对城市规划实施进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173条 加强政府对城市发展宏观调控的作用,完善规划决策体制和制度,建立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机制和专家论证制度,以及重大建设项目公示与听证制度,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克服城市建设发展的盲目性。
第174条 积极推进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进一步扩大开放,拓展投融资渠道,建立多渠道投资机制,吸引社会与民间资本和资金,实现城市基础设施产业化、多元化经营,共同推进城市基础设施与环境建设。
第175条 切实落实公众参与原则,推进公众参与的法制化和制度化,让公众通过法定的程序和渠道有效地参与规划实施的决策和监督。加强对城市规划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总体规划及实施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规划意识,提高维护和执行规划的自觉性,共同推进规划的实施。
第176条 本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无权变更。市政府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应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报国务院备案;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等方面的重大变更,需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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