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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城市综合防灾减灾

  • 日期: 2022-01-11 10:26
  • 来源: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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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9条    目标及总体防护要求
      北京是国家重点设防城市。必须按照“平战结合、平灾结合、以防为主,准确预报,快速反应,措施有效”的原则,在完善单一灾种防抗系统的基础上,加快建立和健全现代化城市综合防灾减灾体系,提高城市整体防灾抗毁和救助能力,确保首都安全。
      (1)控制中心城特别是中心地区的人口与建筑密度,城市建设应避开地震活断层、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和蓄滞洪区,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轻灾害毁伤后果。
      (2)加强对危险品源科研、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的管理。在治理现有危险源的同时,避免产生新的安全隐患。对于现状无法满足安全规范要求以及具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危险源,根据规划实施调整并尽快排除。对于城市生产生活所必需的高风险设施,应按照相关规范要求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审慎建设、严格管理。
      (3)重要目标应相对分散布局,充分考虑和满足人防要求。
      (4)市政公用设施要分散布置,地上与地下结合,环状连通,多路输送,增加抗灾应变能力,兼顾人防要求。
      (5)加强流行性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完善医疗急救网络,为市民提供方便、及时和高质量的疾病预防、医疗、救治服务,提高应对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加强重大检疫性病虫害的预防和控制,保护森林生态安全。
      (6)结合城市公园、绿地、广场、运动场建设城市灾害避难场所,确保场所面积充足和疏散通道畅通,充分利用地下空间防灾避险。
      (7)建立和完善城市综合防灾减灾的立体交通网络和紧急疏散交通网络,确保救灾道路畅通。
      (8)加强对军事设施等要害部位的保护,确保军事设施等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提高战时防空抗毁能力,保存战争潜力。防止恐怖袭击,提高公共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
      (9)加强环境监管,建立环境应急系统,尤其应落实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理处置。
      第150条    综合防灾减灾体系建设
      加强政府对城市安全的综合协调、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改革管理体制,建立长效机制,建设现代化城市综合防灾减灾体系。加强组织领导机构建设,统一组织、协调、指挥首都防灾减灾工作。
      建立全市协调统一的灾害监视、预测、预报、预警、情报信息平台、指挥和救援等综合网络,加强灾害科学的综合研究,完善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和应急预案,保障应急物资储备与供应,全面提高救灾专业队伍的减灾救援能力,加强防灾减灾综合法律和规范系统建设。
      按照统一协调、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类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各区(县)健全相应的灾情监视、预报、预警、信息、指挥和救援网络,完善防灾减灾规划和针对不同程度灾情的应急预案和设施建设,建立公共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体系,减少公共突发事件对社会的影响,降低损失。积极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
      第151条    防洪减灾
      继续贯彻“全面规划、综合治理、防治结合、以防为主”的防洪减灾方针,防洪工程的规划建设应与流域规划相协调,科学合理确定防洪标准,加强防洪减灾设施的建设和保护,健全蓄滞洪区和雨洪利用设施,保证城市防洪安全。
      (1)中心城按不低于200年一遇洪水标准设防;新城根据规划人口规模及重要性、洪水危害程度、分区设防条件等,按50~100年一遇洪水标准设防;建制镇按20年一遇洪水标准设防。
      永定河三家店至卢沟桥左堤,按官厅山峡发生可能最大暴雨的洪峰流量16000立方米/秒(相当于万年一遇)作为防御标准,右堤按100年一遇洪水标准设防;卢沟桥以下左堤按100年一遇洪水标准设防。北运河、潮白河、大石河、拒马河、泃河等骨干河道按20~50年一遇洪水标准设防,位于新城附近河段要按新城防洪要求建设。规划中心城、新城建设区内的主要河道,按20年一遇洪水位基本不淹没城市主要雨水管道出口内顶的标准设计,并按50~100年一遇洪水标准校核。
      (2)按照规划标准治理永定河、北运河、潮白河、大石河、拒马河、泃河等骨干河道,以及凉水河、小中河等主要河道。
      (3)修扩建陈家庄、张坊、二道河、靠山集、西峰山、栓马庄和西水峪等水库,治理病险水库,消除隐患,控制山区洪水,增加水资源。加强山区水土保持和小流域综合治理,充分利用坑塘洼地和新辟湖泊水面蓄滞洪水。
      (4)健全小清河分洪区和永定河泛区。落实万泉庄、三海子、坝河千亩湖、沈家坟等地和南沙河、温榆河、坝河出口、清河出口、凉水河出口、小中河中游等河道沿线及附近的蓄滞洪区,并建设相关设施。
      (5)中心城防洪继续采取西蓄、东排、南北分洪的措施。利用南旱河西岸和玉渊潭湖等调蓄洪水,削减中心城西部洪水。在旧城西南、东南和东北城角设置向凉水河、坝河和水碓湖分洪道,减轻护城河排洪负担。
      (6)加强对水库、河道、调蓄坑塘等用地及生态的保护。城乡建设不得影响水库调度,不得侵占、缩小河湖用地。
      第152条    防地震与地质灾害
      坚持“预防为主、快速反应、分级负责、统一指挥、部门分工”的原则,不断完善防震减灾和地质灾害减灾体系,最大限度地减少地震灾害以及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搞好抗震设防。严格执行国标BG18306-2001《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一般建设工程按区划图或地震小区划提供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选址应尽量避开地震断裂带和砂土液化区;重大建设工程、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工程应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按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进行抗震设防。
      (2)根据“就近、可通达、易实施、平震结合”的原则,结合城市用地布局,将城市绿地、公园、学校操场、广场作为避难场所。紧急避难场所的有效人均用地标准为1.5~2.0平方米,长期避难场所人均用地标准为2.0~3.0平方米。避难场所应建设必要的市政、治安和医疗救助等配套设施。充分利用地下空间进行抗震救灾,将部分地下空间作为抗震救援物资储备场所。
      (3)重点开展强震动观测与地震动衰减研究、地震断层和地质勘查、地下资源保护与利用等工作。
      (4)建立农村和小城镇抗震设防管理机制,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切实改变农居抗震能力薄弱的状况。
      (5)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做好封山育林、保持水土工作,控制和减少泥石流、矿山地面沉陷、滑坡、崩塌、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地质灾害危险区中的居民逐步实施搬迁。
      第153条    消防
      本着“防消合一”的原则,建设城市、森林消防体系,整合报警和通讯网络,均匀设置消防站点,加强消防水源建设,努力提高综合消防能力。
      (1)各项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防火规范,确定防火等级,健全消防设施,保证消防通道。
      (2)加大消防水源管理力度。充分利用城市配水管网、河流湖泊、再生中水、山区水库塘坝等多种水源,结合城市各项建设、水系整治、避难场所设置消火栓、吸水井、取水码头、蓄水池等消防取水设施,确保城市和森林火灾扑救的需要。
      (3)扩大消防队站的综合救援服务职能,建立统一的消防安全应急指挥系统。城市消防队站建设按照接到报警后消防车5分钟内到达责任区边缘设置,各区(县)设立一个消防支队,全市形成总队、支队、中队三个层级的城市消防子系统。完善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和防火三个系统建设,建设市、区(县)两级林火扑救指挥子系统。
      (4)建立综合性航空、水上等消防救助体系,改善消防备防环境。
      第154条    人防
      从北京的战略地位出发,坚持“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完善人防工程配套设施和防空防灾一体化指挥、管理系统,全面提升城市防空防灾能力,形成结构合理、技术先进、稳定可靠、符合信息化战争条件下人民防空特点的控制与管理体系。
      (1)加强人防工程中隐蔽工程、疏散手段和后方基地的建设,并注重功能配套和整体防护能力的有序提高,满足城市居民就地就近掩蔽的需要。
      (2)建设组织指挥现代化、信息控制智能化、工程建设效能化、重点目标防护标准化的人民防空系统。中心城、新城防空报警覆盖率达到100%。
      (3)各类建筑应按规定建设地下人防设施,并与地下空间开发相结合。新建居住区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设人防工程,并尽可能弥补城市空间功能的不足,以利于平时的充分利用。
      (4)地下空间开发要兼顾人民防空要求。按照“远近结合、上下结合、平灾结合”的原则,综合开发地下空间资源,利用地下空间的防灾特性进行主动防灾,形成系统化、现代化的地下防护空间体系。
      第155条    生命线系统综合减灾
      建立安全可靠高效的交通、水、电、气、热、通信等城市生命线系统,提高抵御灾害的能力,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建立城市生命线运行监控系统,提高科技含量,加强政府管理。加强城市生命线系统设施和应急体系建设,增强城市承载能力。
      第156条    气象灾害预防
      做好气象业务保障与服务工作,加强常规气象监测,提高定时、定点、定量气象预报的准确率。建设综合气象监测网络以及气象灾害数据库和综合信息网络,提高灾害性天气的预测、预报水平,为各行各业防灾减灾提供全方位的气象跟踪服务。完善气象业务和设施建设,积极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提高技术应用水平,努力降低气象灾害损失。
      第157条    综合救灾
      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切实加强灾时救济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提高备灾物资储备能力,保证灾时、灾后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正常进行。
      (1)建立以市级救灾储备库为中心,周边区(县)分中心储备点(库)为结点的全市综合救灾物资仓储网络,科学规划储备物资总量和品种,健全灾民救助物资储备制度。
      (2)建立快捷、畅通的灾情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灾害评估制度,健全灾民救助应急资金机制,制定和完善救灾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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