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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

  • 日期: 2022-01-11 10:10
  • 来源: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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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原则与目标

第84条    坚持生态保育、生态恢复与生态建设并重的原则,将北京建设成为山川秀美、空气清新、环境优美、生态良好、人与自然和谐、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生态城市。
      2010年以前为生态城市的起步阶段,2010年-2020年为生态城市的成型阶段。促进经济从资源消耗型向生态友好型转变,即从传统产品经济向服务经济、循环经济和知识经济转型;促进城市及区域生态环境向绿化、净化、美化、活化的可持续生态系统演变。

第二节 建设限制分区

第85条    综合生态适宜性、工程地质、资源保护等方面因素,规划明确划定禁止建设地区、限制建设地区和适宜建设地区,用于指导城镇开发建设行为。禁止建设地区作为生态培育、生态建设的首选地,原则上禁止任何城市建设行为;限制建设地区多数是自然条件较好的生态重点保护地或敏感区,将根据资源环境条件进一步划分控制等级,科学合理地引导开发建设行为,城市建设用地选择应尽可能避让。对于与限制建设地区重叠的城镇建设区,应提出具体建设限制要求,做出相应的生态影响评价和提出生态补偿措施。适宜建设地区是城市发展优先选择的地区,但建设行为也要根据资源环境条件,科学合理的确定开发模式、规模和强度。
      (1)规划将河湖湿地、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地下水源核心区、山区泥石流高易发区、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大型市政通道控制带、中心城绿线控制范围、河流、道路和农田林网以及城市楔型绿地控制范围等划入禁止建设地区。
      (2)规划将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地下水源防护区、蓄滞洪区、山区泥石流中易发区、地质环境不适宜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非核心区、山前生态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文物地下埋藏区、绿化隔离地区以及中心城外地下水严重超采区、机场噪声控制区等划入限制建设地区。
      (3)禁止建设地区、限制建设地区以外的地区为适宜建设地区。

第三节 综合生态

第86条    市域生态功能区划
      北京市域按地貌、人类活动强度等划分出3个生态区,即山区、平原地区、中心城及其城乡结合区。
      (1)在山区,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防止外来物种入侵,治理水土流失,保护景观资源,推广生态旅游,防止农业面源污染以及废水和固体废物污染,对采矿破坏过的区域进行生态恢复,妥善处理尾矿和矿渣。
      (2)在平原地区,加强植树造林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效防止外来有害生物的蔓延,推广生态旅游,减少工农业对环境的污染,发展节水型产业,减少地下水的开采,对防洪区内的土地利用实行分区管理,控制蓄滞洪区人口增长。
      (3)在中心城及其城乡结合区,控制建设规模,加强绿地等生态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城乡结合部环境的整治力度,大力削减污染物排放量,鼓励发展循环经济。
      第87条    河湖水系
      确定地表水环境功能分区,对应国家标准制定市域各河流、水库水体的水质目标。
      河湖水系将以建设现代化水利为努力方向,实现由工程水利向资源水利、生态水利的转变,制定出合理的、符合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城市河湖水系的水网布局,保护和恢复重点历史河湖水系和水工建筑物,为建设生态城市创造条件。
      (1)对中心城外围的南沙河、温榆河、北运河、潮白河、永定河等排水河道,应在河道阶梯化建设的基础上改善水质,增加河道用水。河道两侧绿化带宽为100~200米,有条件的地段应增加绿化带的宽度,形成滨河公园绿化带。
      (2)对于中心城范围内的河道,可结合防洪排水的工程建设,建设多层次、立体的风景观赏河道。基本还清中心城河道水体,进一步扩大水面面积。
      (3)在重视补充中心城河湖水系河湖蒸发、渗漏损失的同时,采取定期换水等措施,保证水体的清洁。 
      (4)在新城、镇的城市建设中严禁占用规划河湖用地。对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拓展河道绿化带,实施河道综合整治开发,并满足城市居民的休闲、娱乐需求。
      (5)保留利用北运河为主建设京津运河(北京段)的可能性。
       第88条    河湖湿地
      (1)对于中心城现有湖泊,要有计划、分期分批地进行疏挖治理,修理堤岸、护坡,补充清洁水,改善湖泊水质。开辟砂子坑湖、安家楼湖、大泡子等湖泊,积极修建三海子湿地公园、大羊坊湿地生态公园,千亩湖公园及入温榆河故道处的湿地等。结合河道规划和公园建设,扩大水面,调蓄汛期洪水、调节城市小气候,改善城市景观。
      (2)加强市域湿地的保护与建设,规划湿地自然保护区12个,主要分布在潮白河、永定河、大清河和蓟运河水系,形成大小结合、块状和带状结合,山区和平原结合的湿地系统。
      第89条    城市绿化建设目标
      2020年,建成功能完备的山区、平原、城市绿化隔离地区三道绿色生态屏障。全市林木覆盖率达到55%,森林覆盖率达到38%;城市绿地率达到44%~48%,绿化覆盖率达到46%~50%;人均绿地面积40~45平方米,人均公共绿地面积15~18平方米。
      第90条    绿色空间功能
      充分发挥农田、林地、荒地、公园、城市绿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绿色空间在生态、环境、景观、文化、游憩、减灾方面的综合作用。
      第91条    市域绿地结构
      市域绿地系统由中心城、平原地区、山区三个层次构成。
      市域绿地空间结构以山区普遍绿化为基础,以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绿化为重点,以“五河十路”绿化带和楔形绿地为骨架,以河流、道路和农田林网为脉络;完善第一道和第二道绿化隔离地区,加强中心城、新城和小城镇等各级绿地系统的有机联系。实现生态绿地空间布局上的均衡、合理配置。
      第92条    山区绿化建设
      依托“三北”防护林体系,加快燕山地区水源保护林和太行山地区水土保持林建设,形成防御首都风沙入侵的屏障。完善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的规划管理与保护,加强山地绿化,稳步推进岩石裸露地区植被恢复,提高森林资源质量,加快宜林荒山、疏林地和未成林地的绿化建设,充分发挥森林涵养水源、净化水质、减少水土流失的功能。加强矿山的治理,严格控制浅山区开发建设,加强绿化建设和生态恢复。
      第93条    平原地区绿化建设
      加强城市绿化隔离地区、沿河流和道路形成的绿色走廊、五大风沙治理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及湿地保护区等重点绿化工程的建设,构建平原地区绿地结构,形成城乡一体的绿化体系。
      (1)重点建设第二道绿化隔离地区。第二道绿化隔离地区是控制中心城向外蔓延的生态屏障,规划由两个绿环、九片楔形绿色限制区及五片组团间绿色限制区构成绿地系统。两环是指沿温榆河及永定河两岸绿色生态走廊、六环路绿化带;九片楔形绿色限建区位于新城之间,沟通中心城与外围绿色空间的联系;五片组团间绿色限建区是沿着放射路在中心城与新城之间,起到防止建设连片的作用,并且沟通楔形绿色限建区之间的联系。
      (2)在九片楔形绿色限建区基础上向外延伸,连接中心城、新城及外埠地区,构筑西北挡、东南敞,生态廊道与城市建设轴互补的格局,维护城市生态绿地系统与格局的连续性;为动植物迁移和传播提供有效的通道,保护生物多样性;同时开辟大量绿色空间,美化城市景观,畅通城市风场,降低热岛效应。
      (3)结合九片楔形绿色限制区,因地制宜,规划建设四个功能明确、规模适度、生态作用明显的郊野公园。
      (4)在重点风沙治理区和城市上风口建设防风固沙林,有效防止就地起沙和抵御风沙进京。
      第94条    中心城绿化建设
      形成以旧城为中心向外逐渐扩展的环状、放射状、点状绿地交织而成的网状系统,鼓励立体植被化,改善环境质量。
      (1)环状绿地:以二环路,南、北护城河绿地为基础,形成围绕旧城大体呈现明清城垣“凸”字形轮廓的绿化带;围绕中心城以第一道绿化隔离地区形成公园环及四环路、五环路景观防护林带。
      (2)放射状绿地:中心城不同方向的楔形绿地、沿放射路两侧的绿化带形成绿色通道。完善由东西长安街、南北中轴线及其延长线两侧绿地组成的“十字”景观轴线,体现北京地域与历史文化特色。
      (3)点状绿地:逐步实现各级规划公园绿地、居住绿地、附属绿地,形成系统完整、布局合理、功能健全的中心城点状绿地布局。实现居民出行500米见绿地,消除公共绿地服务盲区。
      第95条    新城绿化
      规划和建设新城之间的绿色缓冲隔离带,防止新城连片蔓延发展,形成良好的生态环境。新城应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和自然条件,形成各具特色、相对完整的城市绿地系统。其绿地建设标准、布局结构和各项指标应优于中心城。
      第96条    风景名胜区保护
      风景名胜区是城市人居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必须处理好风景名胜资源的公共使用与当地富民政策的关系。严格控制核心区内各类建设,实行统一规划,防止城市化、人工化和不恰当的商业化。
      第97条    生物多样性保护
      从生物多样性保护角度,构筑充足的生态组分和合理的生态格局。由大片林业用地、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城市绿地等构成一、二级结构性生态控制区,作为区域生态体系中重要的物种栖息地、自然生态系统保留地和水源涵养地;由主要河流通道和对外交通通道的绿化隔离带构成生态通道体系。
        第98条    加强京津冀地区生态环境建设和流域综合治理,建立稳定的区域生态网络。结合区域空间体系的完善,加强京张、京承生态经济走廊的建设,同时促进燕山、太行山山脉生态屏障的建设。

第四节 环境污染防治

第99条    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源头治理与末端治理相结合的原则。环境污染防治的目标是:到2010年,城市环境质量基本达到国家标准,全市生态状况继续好转;2020年,空气质量指标在全年绝大部分时间内满足国家标准,主要饮用水源水质、全部地表水体水质和环境噪声等符合相应国家标准。
      第100条    污染物排放总量
      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以2002年环境统计数据为基数,2010年规划全市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和工业粉尘排放总量削减率均不低于40%,中心城削减率分别不低于40%、50%和60%,全市烟尘和氨氮排放总量削减率约20%;到2020年各项污染物排放量进一步有所削减。同时,完成国家下达的工业固体废物排放总量削减指标。
      第101条    大气污染防治
      针对大气污染呈现出的典型复合型污染形态以及颗粒物污染较重等情况,加大以天然气为主的清洁能源使用量,大力提倡使用清洁能源交通工具,控制施工扬尘,缓解光化学污染。2010年,二氧化硫年均浓度达到国家标准,二氧化氮年均浓度基本达到国家标准,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明显下降,臭氧超标情况有所遏制; 2020年,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达到国家标准,臭氧超标情况大幅度减少。

第102条    水污染防治
      进一步加强水环境质量改善工作。继续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完善城市污水管网,改建厕所,加强城市地区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利用工作,加快城镇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厂建设。强化农村地区的水污染防治,治理水土流失。严格限制地下水开采,合理调配水资源,增加生态用水,促进全市地表水体水质的改善。2010年,中心城和新城城市水系平水年基本达到国家标准,城市下游水体水质明显改善,主要地表饮用水源水质保持达标,平原区地下水超采和局部污染的局面有所好转;2020年,全市地表水体水质平水年基本达到国家标准,地下水水质有所改善或保持达标。
      第103条    噪声、辐射及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
      噪声、辐射、热岛效应等污染按照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标准治理。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重点放在生活垃圾和工业固体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方面。进一步推行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削减、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加强危险废弃物集中处理设施建设,使危险废物特别是医疗废弃物得到安全处理处置。
      第104条    面源污染防治
      在农村种植业中推行保护性耕作技术,在养殖业中推行清洁生产,防治面源污染,并全面启动畜禽养殖场的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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