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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 日期: 2022-01-11 09:48
  • 来源: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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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原则
       北京是世界著名古都和历史文化名城。应充分认识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重大历史意义和世界意义。重点保护北京市域范围内各个历史时期珍贵的文物古迹、优秀近现代建筑、历史文化保护区、旧城整体和传统风貌特色、风景名胜及其环境,继承和发扬北京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
      (1)坚持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原则,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强化历史文化名城的重要地位。
      (2)坚持整体保护的原则。完善市域和旧城历史文化资源和自然景观资源的保护体系。重点保护旧城,坚持对旧城的整体保护。
      (3)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积极探索小规模渐进式有机更新的方法。在政府主导下妥善处理居民生活条件改善与古都风貌保护的关系。防止片面性,解决“建设性破坏”所引发的矛盾,疏解居住人口,消除安全隐患。统筹保护历史文化资源,重塑旧城优美的空间秩序。
      (4)坚持积极保护的原则。合理调整旧城功能,防止片面追求经济发展目标,强化文化职能,积极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旅游产业,增强发展活力,促进文化复兴,推动旧城的可持续发展。
      (5)坚持保护工作机制不断完善与创新的原则。加速推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法制化进程,调整和健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的机制与体制。
       第61条    旧城整体保护
       明清北京城是在辽、金、元时期北京城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中国古代都市计划的杰作,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点地区。旧城的范围为明清时期北京护城河及其遗址以内(含护城河及其遗址)的城市区域。应进一步加强旧城的整体保护,制定旧城保护规划,加强旧城城市设计,重点保护旧城的传统空间格局与风貌。
      (1)保护从永定门至钟鼓楼7.8公里长的明清北京城中轴线的传统风貌特色。
      (2)保护明清北京城“凸”字形城廓。沿城墙旧址保留一定宽度的绿化带,形成象征城墙旧址的绿化环。保护由宫城、皇城、内城、外城四重城廓构成的独特城市格局。
      (3)整体保护皇城。按照《北京皇城保护规划》,开展保护和整治工作。
      (4)保护旧城内的历史河湖水系。部分恢复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的河湖,形成一个完整的系统。
      (5)保护旧城原有的棋盘式道路网骨架和街巷、胡同格局。
      (6)保护北京特有的“胡同-四合院”传统的建筑形态。

7)分区域严格控制建筑高度,保持旧城平缓开阔的空间形态。

      (8)保护重要景观线和街道对景。景观线和街道对景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应通过城市设计提出高度、体量和建筑形态控制要求,严禁插建对景观保护有影响的建筑。
      (9)保护旧城传统建筑色彩和形态特征。保持旧城内青灰色民居烘托红墙、黄瓦的宫殿建筑群的传统色调。旧城内新建建筑的形态与色彩应与旧城整体风貌相协调。
      (10)保护古树名木及大树。保持和延续旧城传统特有的街道、胡同绿化和院落绿化,突出旧城以绿树衬托建筑和城市的传统特色。
       第62条    旧城的保护和复兴
      (1)统筹考虑旧城保护、中心城调整优化和新城发展,合理确定旧城的功能和容量,疏导不适合在旧城内发展的城市职能和产业,鼓励发展适合旧城传统空间特色的文化事业和文化、旅游产业。
      (2)积极疏散旧城的居住人口。综合考虑人口结构、社会网络的改善与延续问题,提升旧城的就业人口和居住人口的素质。
      (3)积极探索适合旧城保护和复兴的危房改造模式,停止大拆大建。制定科学合理的房屋质量评判和保护修缮标准,逐步改造危房,消除安全隐患,提高生活质量。严格控制旧城的建设总量和开发强度。逐步拆除违法建设及严重影响历史文化风貌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4)在保持旧城传统街道肌理和尺度前提下,制定旧城的交通政策和道路网规划,建立并完善适合旧城保护和复兴的综合交通体系。
      (5)在保护旧城整体风貌、保存真实历史遗存的前提下,制定旧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积极探索适合旧城保护和复兴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模式。
       第63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要内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执行,要保护历史的真实性。
      (1)进一步做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继续划定世界文化遗产缓冲区,制定明确的管理和控制措施,逐步整治、改建或拆除不符合保护控制要求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2)做好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作,继续公布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根据文物资源的布局和特色,分类进行保护和利用。文物保护单位坚持“原址保护”的原则。
      (3)从保护文物周围历史环境和传统风貌出发,继续划定和完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逐步整治、改建或拆除建设控制地带内不符合保护控制要求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4)加强城市考古及对地下文物的调查、勘探、鉴定和保护工作,继续划定并公布地下文物埋藏区。对地下文物埋藏区内的建设,坚持先勘探发掘、后进行建设的原则。在旧城内进行基本建设工程时,依据文物保护的有关法规,加强考古调查、勘探工作。
      (5)加强挂牌保护院落的保护和修缮,继续调查并公布保护院落名单,制定和完善挂牌保护院落的保护措施。挂牌保护院落应依据文物保护的有关法规实施管理。
      (6)加强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各类不可移动文物的普查与管理,继续做好登记、公布工作。
       第64条    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保护
       北京优秀近现代建筑,是北京近现代历史时期建造的,能够反映城市发展历史、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要内容。应加强对优秀近现代建筑的鉴定、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65条    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
       历史文化保护区是保存文物古迹丰富,具有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建筑群、村镇等,是历史文化名城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坚持保护历史信息的真实性、保护传统风貌的整体性、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
      (1)继续做好历史文化保护区的普查、划定、公布工作,及时编制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规划。
      (2)对已公布的历史文化保护区,应严格依据保护规划实施规划管理。
      (3)进一步扩大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范围。根据历史文化遗存分布的现状和传统风貌的整体状况,扩大、整合旧城现有的历史文化保护区;增加新的历史文化保护区。
      (4)加强历史建筑的保护和再利用。以院落为单位保护和修缮历史文化价值较高的旧宅院。保护传统胡同和街巷空间。
      (5)根据历史文化保护区的特点,采取相应的历史环境保护和有机更新方式,逐步改善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居住和生活条件。
      (6)逐步整治、改建或拆除历史文化保护区内不符合保护控制要求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66条    市域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
       进一步加强对北京历史文化名城有重要意义的地质地貌、自然风景、历史及文化遗产等体现城市发展与演变的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
      (1)保护独特的自然地理形态。保持城市与山水相互映衬的格局,保护历史文化名城整体格局的宏观环境。
      (2)完善市域及周边地区历史文化资源和自然景观资源的保护体系。突出历史文化脉络,形成文化遗产保护体系。重点保护历史遗存及其环境,充分发掘其中的文化内涵。
      (3)保护各级风景名胜区。及时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严格依据规划实施规划管理,保护自然景观、文化古迹和生态环境。
      (4)保护与城市发展密切相关的历史河湖水系,划定保护范围并加以整治。重点保护护城河水系、古代水源河道、古代防洪河道、风景园林水域以及重要的水工建筑物。
      (5)保护辽、金、元、明、清不同时期北京城池变迁过程中遗存的历史遗迹和城池格局特征。
      (6)发掘、整理、恢复和保护丰富的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如传统地名、戏剧、音乐、字画、服饰、庙会、老字号等,继承和发展传统文化精髓,焕发古都活力。
       第67条    机制保障
      (1)建立旧城保护、中心城调整优化和新城发展的统筹协调机制,完善旧城保护的实施机制,促进旧城的有机疏散。
      (2)健全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配套法规和政策。制定《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及相关法规,调整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矛盾的规划内容、规章和规定,严格依法进行保护和管理。
      (3)建立健全旧城历史建筑长期修缮和保护的机制。推动房屋产权制度改革,明确房屋产权,鼓励居民按保护规划实施自我改造更新,成为房屋修缮保护的主体。制定并完善居民外迁、房屋交易等相关政策。
      (4)打破旧城行政界限,调整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不协调的行政管理体制,明确各级政府以及市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所负担的责任和义务。
      (5)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建立制度化的专家论证和公众参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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