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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城市空间布局与城乡协调发展

  • 日期: 2022-01-10 17:24
  • 来源: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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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城市空间布局

第21条    在北京市域范围内,构建“两轴-两带-多中心”的城市空间结构。
      (1)两轴:指沿长安街的东西轴和传统中轴线的南北轴。
      (2)两带:指包括通州、顺义、亦庄、怀柔、密云、平谷的“东部发展带”和包括大兴、房山、昌平、延庆、门头沟的“西部发展带”。  

(3)多中心:指在市域范围内建设多个服务全国、面向世界的城市职能中心,提高城市的核心功能和综合竞争力,包括中关村高科技园区核心区、奥林匹克中心区、中央商务区(CBD)、海淀山后地区科技创新中心、顺义现代制造业基地、通州综合服务中心、亦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心和石景山综合服务中心等。
第22条    在“两轴-两带-多中心”城市空间结构的基础上,形成中心城-新城-镇的市域城镇结构。

(1)中心城是北京政治、文化等核心职能和重要经济功能集中体现的地区。其范围是上版总体规划市区范围加上回龙观与北苑北地区,面积约1085平方公里。

(2)新城是在原有卫星城基础上,承担疏解中心城人口和功能、集聚新的产业,带动区域发展的规模化城市地区,具有相对独立性。规划新城11个,分别为通州、顺义、亦庄、大兴、房山、昌平、怀柔、密云、平谷、延庆、门头沟。

(3)镇是建制镇的简称,是推动北京城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重点镇和一般镇。

第二节  次区域的划分与发展策略

第23条    按照“两轴-两带-多中心”的城市空间结构,为统筹经济社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不同区域的现状发展特征、资源禀赋及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划定次区域,通过对次区域的限制条件、开发强度、开发模式和管理模式的分类指导,实施分区域的城市发展策略。

第24条    次区域的划分

在北京市域范围内划分四个次区域,并进一步划定管制区。

(1)中心城次区域:即中心城的规划范围(不含石景山五环路以西地区)。

(2)东部次区域:包括通州、顺义、亦庄以及怀柔、密云、平谷等的平原地区。
(3)西部次区域:包括大兴(除亦庄地区以外地区)、房山山前平原、丰台河西地区、门头沟山前平原、海淀山后地区和昌平(不包括回龙观、北苑北地区)的山前平原、延庆平原以及石景山五环路以西地区。
      (4)山区次区域:包括怀柔北部山区、密云北部山区、昌平北部山区、门头沟西部山区、房山西部山区、延庆山区。
      第25条    次区域发展导则
     (1)中心城次区域以调整优化和提高为主,重点进行城市环境整治、交通疏理、基础设施改善,合理控制建设强度,逐步疏解人口与产业,完善政治、文化和国际交往中心的功能,大力发展以高端服务、金融保险和文化旅游为主体的第三产业,提升城市职能中心品质。整体保护和有机更新旧城,进一步划定旧城管制区。
     (2)东部次区域是城市未来重点发展的地区,也是北京面向区域,联系天津、河北等省市的重要地区。通州、顺义和亦庄地区是承接中心城人口、职能疏解和新的产业集聚的主要地区。积极引导以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制造业为主的第二产业向该地区集聚,并在公共服务、居住配套以及相应的教育培训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形成北京第二产业集中发展的区域。实施以综合交通运输走廊(公共交通走廊)为引导,整体联动、高密度集约发展模式。密云、怀柔和平谷的平原地区建设为首都国际交往服务的重要外事活动基地,开发旅游休闲、会议培训和生态农业,可适当发展无污染的都市型工业,应与生态环境充分协调,防止高密度连片发展。
      (3)西部次区域是城市未来重要的发展地区,在维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积极引导高新技术研发与服务、旅游休闲、商业物流、教育等生态友好型的产业向该地区集聚。以优化、整合、完善现有的发展空间为主,改善生态环境,引导高品质、组团式集约发展,防止高密度连片开发。
      (4)山区次区域是城市重要的生态屏障,拥有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旅游资源,以生态维护、水源保护、适度旅游和生态农业开发为主。严格控制浅山区开发建设,加强绿化建设和生态恢复。

第三节  城乡统筹与村镇建设

第26条    打破城乡二元结构,有效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构筑城乡一体、统筹协调发展的格局,是北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促进“三农”问题解决,促进农村繁荣、农业发达、农民富裕的根本出路;是改善生态环境,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拓展城市发展空间的客观需要。
       第27条    实施以新城、重点镇为中心的城市化战略,与城市空间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相适应,逐步形成分工合理、高效有序的网络状城镇空间结构。加强农村居民点的整合,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服务水平,推动产业向规模经营集中、工业向园区集中、农民向城镇集中。
       第28条    镇的建设

(1)按照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示范带动的原则,依托高速公路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设施配套、环境优美、各具特色的城镇,促进小城镇从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 

(2)扩大小城镇规模,优先发展重点镇。适当归并、重新整合,选择30个左右区位条件优越、发展基础好、潜力大的建制镇作为重点镇,形成聚集效益和区域竞争优势。镇中心区规划人均建设用地面积严格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促进土地的集约利用。
      (3)针对中心城周围、新城周围、山区小城镇不同的基础条件、资源状况和发展水平,制定分类指导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引导和鼓励经济联系紧密、资源互补的城镇进行协作和联动发展,形成重点镇带动一般镇、平原镇带动山区镇、小城镇带动农村的发展格局。
      (4)合理确定和强化小城镇的产业依托,发挥比较优势,与国家级、市级开发区形成分工合理的产业梯次结构。小城镇产业发展应以解决农民就业为主要目标,发展符合大城市郊区特点的劳动密集型、都市型工业和第三产业。
      (5)统筹协调小城镇的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加强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努力改善小城镇生态环境质量。
      (6)加快小城镇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改善人居环境,逐步缩小城乡社会事业发展水平的差距。
      (7)加强城乡一体的公共交通体系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投资环境,引导小城镇集中发展,切实改善小城镇的生产生活条件。 
      第29条    村庄建设
      (1)坚持统一规划、集中紧凑建设的原则,促进农村人口的就业和居住向小城镇、中心村集中。将中心村建设成为具有地方特色、环境优美、布局合理、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完善的现代化农村新型社区。
      (2)积极推进村庄整合及迁村进镇。通过对分散农村居民点的拆迁、合并、改造,扩大中心村规模。集约利用土地,规划农村人均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在150平方米以内。
      (3)采取多种措施,加快搬迁山区生存及发展条件恶劣的村庄。
      (4)积极推动农村居民点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逐步建立符合农村居民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基础设施服务体系。
       第30条    城镇化是一个长期、复杂、动态的过程,应以循序渐进、因地制宜为原则,合理把握城镇化进度,制定综合性的配套政策,积极稳妥地推进。
      (1)以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农民的根本利益为前提。
      (2)改革土地征用制度,逐步完善失地农民的安置补偿政策,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农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
      (3)建立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效配置城市资源的经营模式,建立健全建设用地供应宏观调控机制,大力推进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合理流转,依据国家财税改革的政策,适时研究制定相关的配套措施,拓宽小城镇建设和村庄建设资金的来源。
      (4)统筹考虑城市建设用地扩展和耕地保护,加大土地整理力度,通过退宅复耕和归并零散农田,维持耕地的动态平衡,促进农业规模化和产业化。

(5)积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农民到城镇由流动就业向稳定就业转化;加强农民的教育与就业培训,增强农民的就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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