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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操作规范》政策解读

  • 日期:2024-03-20 10:58
  • 来源:​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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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内容: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操作规范》的通知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于2024年3月11日印发了《北京市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操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将《规范》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规范》出台的背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加强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化水平,我委在整合并修改既有规范和文件的基础上,落实民法典遗产管理人的新规定,重新印发了《规范》。

二、《规范》的主要内容

《规范》共分为“申请、查验、受理、审核、公示、登簿发证、其他”七个部分。

(一)明确书面承诺的适用情形及承诺内容

进一步明确对被继承人父母的死亡事实、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部分亲属关系材料进行书面承诺的几种特殊情形。明确对于继承人中有失信被执行人或其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曾虚假承诺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不动产登记的、拒绝承担书面承诺带来的法律后果的、登记机构发现其并未实际调查取证的,不适用书面承诺。

(二)明确继承人范围及委托办理的处理方式

对参与非公证继承的继承人范围进行明确,即在法定继承中,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无需参加继承查验,且无需提供相关材料。为了给群众提供更便捷的服务,对于放弃继承权且无法到场参加查验的,允许其他当事人代为提供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对于不放弃继承权且无法到场参加查验的,允许采取公证委托的方式指定代理人参加现场查验。

(三)细化查验工作要求

将查验工作分为“材料查验”和“现场查验”。材料查验是通过查验各继承材料之间的逻辑,初步判定被继承人死亡、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继承人范围等是否明晰,各项材料能否相互印证,是否存在冲突或不一致的情形。

现场查验是在继承材料符合要求的基础上,当事人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接受询问并予以明确回答,登记机构就继承材料所体现的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被继承人死亡事实、遗产管理人身份、遗嘱或遗赠协议等情况,向依法参与继承的当事人进行核实。

三、《规范》实施后的便民措施

《规范》本着谨慎严格与灵活便民相结合的原则,对部分确已穷尽手段仍难以获取的材料,明确可以申请采取书面承诺方式办理,并对适用情形和不适用情形进行明确,更有利于群众理解,减少群众负担,降低登记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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