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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破产企业不动产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 日期:2023-03-16
  • 来源:北京市规划和资源资源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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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内容:关于做好破产企业不动产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


为切实解决企业退出难问题,根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4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若干措施的通知》(京发改规〔2022〕1号)的规定,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印发了《关于做好破产企业不动产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京规自发〔2022〕372号,以下简称《通知》),办理不动产资产处置流程进行了优化。

本《通知》针对破产企业办理首次登记和转移登记分别作出了不同的优化措施。

一、对于破产企业办理首次登记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未办理首次登记的,允许管理人代表破产企业代缴相关费用并完善相关手续后,申请办理首次登记。”解决了破产企业因手续不完善而影响资产处置效率的问题。

二、对于破产企业办理转移登记的。

(一)对于一般性破产企业转移过户的,管理人可以按照国家及本市不动产登记的有关要求,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同时,《通知》对不动产资产处置的相关要求,以及管理人未能接管破产企业印鉴、资料,无法提供破产企业原不动产权属证书等特殊情形的办理路径予以明确。

“管理人未能接管破产企业印鉴、资料的,允许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权属发生转移的合同、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企业原不动产权属证书等文件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管理人无法提供破产企业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相关信息的,管理人可持相关材料通过“首都之窗”、“北京市不动产登记领域网上办事服务平台”、市区两级政务服务中心或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不动产权属。原不动产权属证书,由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同步公告作废。”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主体资格将灭失的,允许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以及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拍卖成交确认书或买卖合同等)等材料办理转移登记。破产企业处置住宅房产的,应当按照本市房地产调控政策办理。”

(二)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转移过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首次登记后进入破产程序的,管理人应协助购房人办理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

在购房人认定上。如“管理人未能接管完整的房屋交易资料,购房人经法院确权或管理人核查确认并加盖管理人印章的,可以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

为进一步便利购房人办证,管理人向购房人住所书面送达、在不动产所在小区张贴或媒体发布公告等多种方式仍不能通知到购房人办理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的,允许管理人持购房款已结清的书面说明、自房屋交易管理部门调查的预现售合同备案清单(含备案合同编号、购房人信息)以及前述公告文件,向不动产登记中心备案。预现售合同备案记载的购房人后续可单方申请办理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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