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 > 政策解读

关于我市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相关政策的补充意见内容解读

  • 日期:2018-12-19
  • 来源: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 字号:
  • 分享:

2018年,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有关工作,加快建立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关于进一步加强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工作的有关意见》(市规划国土发〔2017〕376号)的基础上,我委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联合印发了《关于我市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相关政策的补充意见(京规自发〔201864号),对集体租赁住房项目的合作模式、土地估价、用地选址、审批程序等配套政策进行了研究完善。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联营的方式与国有企业合作。

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的方式与国有企业联合开发建设的,期限不得超过50年,持股比例在区政府监督指导下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项目经营权出租的方式与社会资本合作。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项目经营权出租方式与社会企业合作开发建设,项目经营权出租应符合相关规定。采取以项目经营权出租式的,应报区政府按有关集体资产管理程序审定企业取得项目经营权后,应整体持有并持续出租运营,不得将经营权转租给其他单位。项目经营权出租期限最长不超过50年。

三、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行为,合理确定农村集体土地入股联营价格。

可委托有资质的土地估价机构,遵循有关规定,采用预期租金收益法、成本估算法、市场比较法等多种估价方法进行估价,为集体经济组织确定投资入股土地的正常市场价格提供参考。

四、用地选址要符合规划要求。

集体租赁住房项目用地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按照总规和分区规划确定的产业发展方向和用地布局,与城规划的集中建设区统筹规划,优先选择集中建设区进行布局,满足市场需求,完善职住平衡。

五、丰富租赁住房类型,满足城市功能和市场需求。

各区政府以市场为导向,重点建设职工集体宿舍、公寓及成套租赁住房。

六、建立快速审批通道,优化营商环境。

市、区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市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及“多规合一”协同平台意见,并联对集体土地租赁住房项目手续进行审批。占地及农转用批复可与项目立项、林地许可同步办理。

本补充意见与《关于进一步加强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工作的有关意见》(市规划国土发〔2017〕376 号)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意见为准2018年12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